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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应对

2015-09-21刘宗武

刘宗武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也将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理智辩证的对待、认真细致的研究和积极主动的应对。以章国锡受贿案为透视,提出了在反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和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等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对策。

关键词:反贪侦查;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实应对

中图分类号: D914.39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2207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的规则。”[1]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彰显程序价值,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证据规则。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2010年6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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