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
2015-09-21徐新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徐新星
摘要: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对实践审判活动极为重要。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是通往行政法治的一条阶梯。从“主要证据”的预设出发,然后层层推进,深入分析“主要证据不足”及其相关问题不失为一条好途径。对比分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厘清其中行政法治的考量和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领悟行政诉讼的目的,并借此指导实践审判活动。
关键词:行政诉讼;“主要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15.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1705
一、问题的缘起:一起以“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的行政案件的分析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1]。所以有关证据的论著颇多。但是,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视角来对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不足”进行论证的,则为鲜见。笔者以一案例作为缘起展开论述:
第三人王伟持自己的身份证、其父王增田交由儿媳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父身份证复印件,到被告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在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中代替其父王增田签字。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为王伟作出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原告王增田2007年知悉后,认为该登记违法且侵害了自身合法利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与第三人王伟系父子关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由王伟的爱人保管。原告因索要未果,去被告处挂失,才知转移登记这回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