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债权、债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地位
2015-09-21葛正英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葛正英
摘要: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在当今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等都是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称谓。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并不能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债权在现代社会占据的优越地位来看,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
关键词:债;债权;债法;债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 D923.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0705
如果说物权法发挥着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重要作用,债法则发挥着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交易更加自由、便捷,债法的作用也不断凸显。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设立,绝大多数均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符合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从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将债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中,并单独设编。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调整债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但至今还未颁布统一的债法典,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债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在深入了解债的基本内涵后,要解释何为债的关系?债有哪些类型?债的发生情况包括哪些?债权请求权的消灭是否意味着债的消灭?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债法在当今社会的作用,也让我们对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充满信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罗马法中的债
对于债的认识,需要从罗马法开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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