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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部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

2015-09-21史本军

史本军

摘要:近些年来,影视作品权利人权利被侵害案件不断增多,因为影视作品署名的多样性与授权关系的复杂性致使部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遇到很多的困惑,由此不断涌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实践案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演变,在影视作品部分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遇到作品被侵害时,权利人之一或被委托人可以就侵权行为主张经济损害赔偿。

关键词:影视作品;部分权利人授权;权利救济;《著作权法送审稿》

中图分类号: D912.8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2905

一、影视作品部分权利人授权语境下司法裁判之困惑近些年来,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飞速上升趋势,其中著作权案件增幅最大[1],甚至已经占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60%以上[2]。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涉及侵害影视作品的案件尤多。

笔者遇到的多个侵害影视作品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影视作品权利人问题以及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侵权案件,各地法院甚至同一个地方的不同法院做出的裁判也不一样。甚至同一个涉案作品,因为不同的审理单位掌握的认定标准不同造成了不同裁判的出现,比如曾经2009年在央视一套首播的军旅题材影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并没有获得涉案作品的所有权利人的授权而驳回了原告关于对《我的兄弟叫顺溜》的权利主张(1),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则在此涉案作品的诉讼中,支持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主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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