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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在新中国的传播与接受

2015-09-10李紫娟

人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接受意识形态传播

李紫娟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被围剿的“异端邪说”变为居于指导地位的国家哲学。为了巩固主导地位,苏联哲学对新中国的影响被强化。“意识形态”概念也随之得到强化和传播。从传播过程看,“意识形态”概念都凸显苏联哲学影响的痕迹,这也反映了国人在新中国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传播的“苏式”特点。

【关键词】马克思 意识形态 传播 接受

【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普及:学者著文立书的宣教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在全国开展教育学习活动,普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作为重要的范畴概念,也随之得到广泛传播。

作为党领导人的毛泽东,为了使“意识形态”能服务于政治与经济的发展需要,他以“文化—意识形态”的话语形式来思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问题。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①,只有必须坚持党在思想领域的领导权,才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真正的指导思想。而且他还说,“一定的文化是某种阶级利益的反映”②,文化革命不仅“是为政治和经济革命服务的,也是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因此,只有“壮大文化的主力军,把文化与革命运动结合起来”,才能让“文化革命成为同敌人斗争的强力武器”。另外,毛泽东还分别说:“书是什么东西呢?书就是一些观念形态”③、“我们的同志一定要懂得,思想改造的工作几十年生活中间形成的思想意识”④ 。可见,这里毛泽东分别使用“观念形态”、“思想意识”等词来表述“意识形态”。

与此同时,为了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很多学者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的概念做了专门的阐释,而“意识形态”概念作为历史唯物主义中重要的概念,也不例外。

艾思奇主编的《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讲授提纲》就是极具代表性的著作,他在该著作中以“社会的思想意识”为标题来对“意识形态”进行论述。他说:“社会思想意识不仅包括“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各部门—如文艺、宗教、科学、法律、道德等”,而且还有“个人的思想意识”⑤。

早在30年代时期,艾思奇就把“观念形态”与“意识形态”直接等同起来使用,而这里所涉及到的“观念形态的文化”,从表述上来看,与毛泽东当时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提到的“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看似是一致的。那么,这里的“观念形态文化”就是指“意识形态”概念。而稽文秿则说:“作为一套政治思想体系”反映的是“社会心理性质的各种精神文化”,因为“生活决定思想”,但这种“思想意识产生之后”⑥,也会在一定条件上对社会现实生活起反作用。可见,他这里用好几种术语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表述,如“思想体系”、“精神文化”、“思想意识”、“思想”等。

另外,为了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学习,毛泽东的两部重要哲学著作《矛盾论》和《实践论》都被进行了再版,从而出现了有关“两论”的通俗性“解说”。李达通过解读毛泽东的《实践论》与《矛盾论》两论,对意识形态的精神文化属性、阶级斗争性和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功能都进行了研究。

在《〈实践论〉解说》一文中,他说:“社会对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制度,则是受基础所规定的上层建筑。”⑦而且还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对立的阶级,各自生活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之中,各自有着一套的阶级思想”⑧。可见,李达这里分别使用了“观点”、“阶级思想”来表述“意识形态”。

在《〈矛盾论〉解说》一文中,李达又以“观念(的)体系”的名义来探讨意识形态问题。他认为,“哲学”不仅是宇宙观和世界观,而且是人们根据一定的观点来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观念的体系,而且这种“观念的体系”一旦让人们创造出来以后,就贯穿于人们对于世界关系认识的规定之中⑨。而沈志远在“两论”解说中也强调“一切现象—自然、社会和思想意识诸领域的各种现象中都存在着矛盾”⑩,因此,“要解决思想矛盾,就必须通过实践,才能把为人民服务转为主导的思想意识形态”。可见,这里他不仅以“思想”、“思想意识”范畴来表述“意识形态”概念,而且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特别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主导性。

传播:编译机构的“苏式”译法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扩大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影响力,成立了专门的编译机构(简称中央编译局)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进行编译出版。

在相继出版的著作中,对“意识形态”概念普通发现了“苏式”的译法,即译为“思想体系”或“思想”。而对于这种译法,不完全是准确的。如《马恩全集》中文一版中所收录的有这样的一段:“帝国宪法表明,和德意志思想体系连在一起的小资产阶级企图实现一个不可实现的、目的是要延缓决战日期的妥协”。对照《马恩全集》中文二版,这里的“思想体系”就是“意识形态”一词。而对照俄文,这里是由“идеологией”一词翻译而来,此词也是“идеология”原词的另一种变换形式,字义为“思想、思想体系、意识形态”。另进一步对照MEGA2的译法,上述的“德意志思想体系”对应于“der dutschen ideologie”。可见,这里的“思想体系”实质就是“ideologie”,那么此词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讲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所以这里不管是从术语的翻译角度,还是原文内涵的语义方面,这种译法是准确的。

但这种“苏式”译法也有不恰当的例子。如对马克思《1859年序言》中的那段经典唯物史观的翻译中说“一种是人们籍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形式,简言之,即思想形式”。可见,这里把“意识形态”译为“思想”。对照俄文,此处的“思想形式”是由俄语“идеологических формах”翻译而来。而这里的俄文词确实是由意识形态的俄文原词(“идеология”)变换而来。从单纯的字义翻译来看,这里译为“思想”是没错。但从整个内涵的角度去分析,看是否符合原意。对照MEGA2来看,这里的“思想”一词由“ideologischen Formen”翻译而来。而这里的“ideologischen”是“Ideologie”(意识形态)的派生词。

“Ideologie”一词在中文中虽有很多译法,但在具体的包括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在内的一般意义上译为“观念体系”;而偏重于理论的就译为“思想体系”。在此著作中,马克思是用“ideologischen Formen”来总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形式,把它当作“社会的意识形式”(gesellschaftliche Bewußtseinsformen)的同义语来使用。因此,这里的”ideologischen Formen”应译作“观念的形式”或“观念形态”更合适,因此,使用“思想”一词的译法就不准确。因为这里包括法律、政治、宗教等观念的形式它不仅仅单纯指思想、观点。

当然,除了上述译法外,我们通过对照俄文版与德文版以及今天通行的译法,还能找到其他译法,如有“僧侣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的译文,对照俄文和MEGA2,这里的“思想意识”对应于“ideologie”一词,即“意识形态”;还有“中世纪历史只知道有一种思想形态”的说法,对照现在通行的译法和俄文,这里的“思想形态”是“意识形态”;还有“德国哲学思想观点的见解之间的对立”的翻译,对照俄文版和今天通行译法,也是“意识形态”。同时,还能找到“玄想”的译法。马克思说:“所以现实哲学在这里也是纯粹的玄想”。对照俄文和今天通行译法,这里的“玄想”就是“意识形态”。而且,还在个别的单行本中找到其他译法。如根据“La champagne pour la constitution du Reich”所译的《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一文中说,“和德国的观念形态连在一起的小资产阶级”,而这段对应的法文为:“Alliée à l’idéologie allemande”。这里的“观念形态”对应法文“idéologie”(意识形态)。另外,贺麟在翻译出版的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说:“我们的生活并不需要一套观念体系和空虚的假设”,而相应的德文为:“Nicht der Ideologie und der leeren Hypothesen hat unser Leben not, sondern des, daß wir ohne Verwirrung leben”。可见,这里的“观念体系”对应“Ideologie”(意识形态)。

理解:教科书体的“苏式”书写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很多苏联教科书大量地被译介到中国而来,这不仅让中国学者系统地了解到苏联教科书体系中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二分结构”模式,而且也获得了讨论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框架。

在苏译本教科书单独使用章节对“社会意识形态及其形态”的论述下,我们不仅可以找到运用“思想体系”这样的词汇来论述这一概念的普遍用法,还可以找到“阶级社会中观念形态的阶级性质”这种表述法,甚至能看到“社会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说法以及“社会思想发展的独立性体现在每一种思想意识形式之中”的用法。可见,这分别使用“观念形态”、“社会思想”、“思想意识”等词来描述“意识形态”概念。而在“意识形态”内涵理解上,有人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的社会心理,是社会心理的结晶体”。也有人说,意识形态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地位和利益的社会观点(政治的、哲学的、宗教的、艺术的观点等等)的总和”。

1961年,艾思奇受苏联学者康斯坦丁诺夫的影响,他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在中国出版,这是当时中国学者自己编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在此教材中,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对“社会意识形态及其形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指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而“一定的政治思想、法权思想、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社会观点的总和,构成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且这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具有阶级性,并且强调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还具有党性。而在对待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关系的问题时,艾思奇认为,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两者平行共处于上层建筑之中。但在庞大的上层建筑中,政治处于主导的地位,社会意识形态受到政治的制约,从属于政治。

然而,同期的孙叔平等人所编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材中不仅直接能找到“社会的意识形态即社会的思想体系”这种“苏式”用法,而且还写到,“社会的上层建筑就是和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哲学、艺术观点,以及适合于这种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这里虽然同样把意识形态纳入到上层建筑之中,但是对意识形态与政治法律制度两者关系阐述的轻重却不同。这里虽也把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在上层建筑之中,意识形态比政治法律制度要重要,因为这里是要求政治法律制度去和政治、法律、宗教、艺术等观点相适应,这种思想都是来源自于斯大林关于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论述的思想。可见,苏联教科书中的意识形态凌驾于上层建筑之中的思想在中国的教科书中逐渐体现凸显。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

【注释】

①《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5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785页。

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96页。

④《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9页。

⑤艾思奇:《社会发展史讲授提纲—历史唯物论》,新华书店出版,1950年,第60页。

⑥稽文甫:“关于意识形态”,《新史学通讯》,1951年第1期。

⑦⑧⑨《李达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4页,第47页,第187页。

⑩沈志远:《(矛盾论)〉解说》,上海文汇报馆出版,1952年,第10页,第1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33页,第391页。

《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18~119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377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4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05页。

[德]恩格斯:《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沈炼之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97页。

La Revolution Democratique Bourgeoise en Allemagne, Editions Sociales, Paris, 1951, p198.

[德]马克思:《马克思的博士论文》,贺麟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2页。

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 Abt. 1. Bd. 1. Tl. 1,hrsg. von D. Rjzanov. —Frankfurt a. M.: Marx-Engels-Archiv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1927, P47.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学大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6年,第37页,第21页。

[苏]康斯坦丁诺夫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649页,第618页。

[苏]米丁:《历史唯物论》,沈志远译,上海三联书店,1950年。

艾思奇:《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52页。

孙叔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51页。

责编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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