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需要管理三分制
2015-09-05陈杰伟
广东教育·综合 2015年8期
陈杰伟
一、学校管理三分制的定义
本文所指学校管理三分制是指在学校管理系统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权分离,其中决策的主体是校务委员会,执行的主体是学校领导,监督的主体是教代会及家长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一种学校管理体制(如下图)。
二、学校管理三分制中“决策、执行、监督”的内涵
1. 决策
学校的决策需要民主决策。1991年,校长负责制被写进了《教育法》,这是我国学校管理加快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校长的这个“负责”,可非同一般,因为校长要负责对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负责对教师提供工作服务。但是,“负责”并非“专制”。学校毕竟是公众的学校,做好面向公众的教育服务,自然要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诉求,所以校长的“负责”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加强民主决策,决策才会得到大家的支持。“负责”不是抽象的观念,应该形成具体的决策,变为鲜活的工作。这个过程如果仅仅依靠校长个人的智慧和魄力,必定是难以推进的。加强民主决策,决策的科学性才会更有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家长对校长负责制颇有微词,如上述提到的管理制度弊端,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在“民主决策”上出现的一些分歧。校长负责制离开了“民主”,就失去了“现代化”的特质。因此一定要把“民主”作为“决策”的的根本原则。但如果只是学校领导内部民主,教师因为没参与、不了解,会认为这是虚假的民主,而事事、处处与校长抗衡,导致工作无法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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