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2015-09-01彭斌慧
法制博览 2015年8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
摘 要: 竞价排名服务,是由企业购买关键词,并按照付费高低出现在搜索结果列表中,通过网络用户的点击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在竞价排名的行为中,首先分析竞价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然后以此为前提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是否存在相应的侵权行为。在竞价者的几种不同类型的行为中,竞价者商标性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竞价者使用商标仅构成售前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则由其是否存在故意为标准,若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存在侵权行为而不断开相关链接则为侵权,反之则不侵权。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存在故意的主观状态由其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准,根据关键词确定前和被发现侵权前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阶段,同时借鉴美国版权法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原则确立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 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间接侵权;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08-04
作者简介: 彭斌慧(1990-),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一、竞价排名商标使用的主体和行为样态
2000年,美国搜索引擎overture首次采用竞价排名方式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具体指:“竞价企业在购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该项服务后,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购买同一关键词的不同竞价企业的网站,按照付费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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