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体制探析
2015-09-01沈伟
法制博览 2015年8期
摘 要: 全球海外投资迅速发展,在海外投资发展的过程中,伴随投资者的是纷繁复杂的投资风险,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政治风险,但是应对海外投资的一系列政治风险时,投资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针对这样的困境,在国际层面成立多边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机构是可取之道,除此之外,与单一国家签订双面的风险保障协定,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签订风险保障协定,成立本国自己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机构都为海外投资风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保障与稳定的投资心理预期,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
关键词: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投资风险保障;代为求偿权
中图分类号:F275;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78-02
作者简介: 沈伟(1990-),男,汉族,贵州六盘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法学。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成,中国参与的海外投资日益增多。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1]显而易见,中国正由吸引外资投资的国家转变为资本向外投资的国家,但是,投资必定伴随着风险,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体制的完善与健全,是中国海外投资能够持久发展的护航舰。海外投资风险保障必须明确海外投资风险保障的主体、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所应对的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保障的救济措施。
一、海外投资风险保障的主体
海外投资风险保障的主体,是海外投资风险保障确立的前提条件,海外投资主体资格是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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