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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5-09-01张品

法制博览 2015年8期

张品

摘 要: 作为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创新结合的产物,股权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起的金融创新模式已经进入监管视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监管层将其定位为私募性质予以监管,对投资者门槛和人数有着严苛的限制,剥离了股权众筹的本质特征。中国《证券法》修改在即,应考虑扩大证券概念范围,建立以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本文旨在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 私募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71.2;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80-02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融资模式,它是指筹资者将其欲融资的项目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展示,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在我国是否属于证券发行?尽管我国《证券法》第二条对“证券”的定义采用“列举加其他”模式,明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股权凭证未纳入其中,国务院和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就此问题进行补充规定。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投资属性、具有流通属性等。[1]股权凭证显然符合证券的基本特征,应纳入证券法规制范畴,我国也应进一步扩大证券概念的外延。对于股权众筹应以私募方式还是小额发行豁免的方式予以规制的问题?关系到股权众筹活动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和制度障碍的破除,由此才能深入探讨如何构建股权众筹安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如何有效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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