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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

2015-09-01张建财

法制博览 2015年8期

摘 要: 自从我国新刑法颁发以来,学界对“逃逸致死”情形的处理基本达成定论,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在实务操作中,法官也是以此定论作为自由心证的前认识。而笔者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在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释义也是值得商榷和深思的。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不作为;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逃逸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82-03

作者简介: 张建财(1990-),男,汉族,山西临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层层递进,非常有助于实务的操作和处理,但从刑法的进步与完善来看,不免存在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单就“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偏差,而且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简单的规定难以达到“遏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进行实质化分析,从而替代功能主义的简单运用,为它找到“真正的归宿”,并且对它的实质内涵也有必要进行重新定性,以致形成实质公平与形式有效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性质的分析

依据现行刑法对“逃逸致死”情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界对此形成的基本共识,肇事者要构成此等犯罪情节,他逃离现场的主观状态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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