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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性质与作用的思考

2015-09-01郑体洋

法制博览 2015年8期

摘 要: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为我国所独创,其性质是社会法和软法。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已由宪法明确确立,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与国家事务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必然有其特殊性。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并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作用。以期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关键词: 党内法规;软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89-02

作者简介: 郑体洋(1991-),男,汉族,山东济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3级研究生。

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无视纪律、不讲规矩、不守底线,必然“踩雷”、“触电”,甚至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概念的由来及其确立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最早由毛泽东提出,经中国共产党的历届领导人、党中央文件予以采用,并且为《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纳入。其已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广泛使用性。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讲到党的纪律时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此后,刘少奇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同志都对“党内法规”、“党规党纪”做了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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