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模式的效果比较研究——基于闽江与赣江水质数据的实证分析
2015-08-24孟华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6期
孟 华
(厦门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福建 厦门361005)
一、引 言
流域水污染问题作为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受到了政府与民众的极大关注。本世纪初,我国各级政府开始通过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在此期间,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不断摸索实践,实施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政策,相应构建了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1]这些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从主体上看可以区分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与社会补偿[2],从生态补偿客体的差异性出发可以划分为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与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3],根据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上下游政府间协商交易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上下游政府间共同出资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以及基于出境水质的政府间强制性扣缴流域生态补偿模式[4],也有人根据生态补偿标准的设计特征将其划分为基于流域跨界监测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基于流域跨界监测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计量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以及基于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效益的投入成本测算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5]
生态补偿政策的设计差异肯定会带来不同的政策效果,比如在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下河流水质改善的程度或许会出现显著差异。问题是,相比之下,到底什么模式更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政策效果呢?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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