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2017-03-13周铭川
东方法学 2017年2期
周铭川
内容摘要: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占有 隔时犯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成熟,移动支付也日益普及。许多人在小额购物或消费时,逐渐习惯于扫码支付。他们通过用智能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将钱款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或微信账户转移到商家的账户内,从而完成钱款支付。这在为商家和顾客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近备受关注的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商家财物案件(下文简称“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定性问题,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学者们围绕此类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展开了激烈争论。不过,这种争议的必要性却值得商榷。因为只要根据常识,就能判断此类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那些将此类行为分析成诈骗罪的观点,都存在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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