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社会还是社会治理?
2015-08-21张紧跟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张紧跟
摘要: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力度,不仅使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而且也扩展了社会组织的作用空间。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缺乏让社会组织自主运作的动机。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转型之谜”产生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坚持“治理社会”逻辑,从而遮蔽了蓝图规划中的“社会治理”逻辑。因此,珠江三角洲社会治理创新有赖于完成从“治理社会”逻辑向“社会治理”逻辑的转换。
关键词:治理社会;社会治理;地方政府;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2-0013-1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发展社会组织的推动下,“强政府、大社会”的蓝图在各地不断得以规划。这不仅体现在社会组织数量的急剧增长,也体现在社会组织作用空间的扩展。在影响深远的广东模式中,社会组织是支撑公民社会成长的支柱,发展社会组织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尽管如此,社会组织的成长并未带来想象中的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熟。大量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整体性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尤其是对自下而上自发生成的社会组织总体上具有约束性或限制性,这种约束和限制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合法性不足和行动空间受限等方面。实际上,即使在作为制约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最核心的根基性问题的双重管理制度松动后,珠江三角洲的社会组织发展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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