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
2015-08-19毛九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预防
毛九翠
摘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4岁与16岁为年龄界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保护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是宽容的。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近期,一系列未成年人用暴力的手段伤害同龄人的校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有孩子称“犯罪要趁早”,此说辞令人心惊肉跳。基于此,我们要明确,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宽容而不纵容,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关键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戒
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到16岁居多,约占总量的2/3。有少年犯称,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有专家表示,这说明“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的确,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现在的孩子接触的东西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也有所涉猎,所以,他们很早就懂得了刑法对青少年犯罪是宽容的,甚至是保护的,所以他们故意打着法律宽容的旗号,钻法律空子,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无所顾忌,暴力手段成人化,因为他们懂法,不必畏惧为自己的行为负刑法责任。的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宽容,但问题是,宽容不等于纵容,面对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且呈低龄化趋势,法律与社会该何去何从?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处在法律的监管之下,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得到有效的管制,不能让法律成为其实施暴力行为无节制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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