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住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2015-08-19翟黄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翟黄敏
摘要:我国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于建国之初。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差距日益扩大,正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大规模的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暂住证制度的发展存在也是一种客观必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针对暂住证制度存在的争议,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其合法性、合理性。
关键词:暂住证;合法性;行政法
一、暂住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我国始于五十年代的户籍管理体制,形成了城乡隔离的社会结构,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其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口甚至超过了当地人口的几倍。为了加强对这些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该条例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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