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增资形成联营、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比较分析
2015-08-15任宏智吕玉明刘甜甜韩正甲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任宏智,吕玉明,徐 艳,刘甜甜,韩正甲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南大道6号 061001)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对CAS2(2006)[1]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2](以下称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以下称旧会计准则)同时废止。新旧制度的存废给长期股权的会计核算带来重大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制度下有关增资形成联营、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揭示这一变动对财务核算工作的影响。
1 新旧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的差异分析
1.1 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旧制度下增资形成联营、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内部的会计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这一转化由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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