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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5-08-14邱峰艳

西部金融 2015年5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邱峰艳

摘   要:征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个人征信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的主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点与问题。本文结合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和开展的问卷调查,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征信业务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征信业跨入现代信用管理阶段,规范信用管理行为、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970年,美国制定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行为来实现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目的。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用法》,侧重于通过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数据来保护个人隐私。到了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认识到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1980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导原则”。1981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协定”,这些国际指导原则或协定从大框架确立了个人征信主体应享有的知情权、纠错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随之受到广泛重视。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来强化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如美联储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终规定:提高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关措施》、《个人征信信息报送方指引》,通过强调征信提供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

我国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与之相适应,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也正处于探索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2000年2月,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随后,广州、大连等城市也分别在个人征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改造和筹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两大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说,对于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随着征信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个人信用报告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状况更加关心,征信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从另一个侧面提升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普通消费者对加强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国际背景,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趋势要求。同时,以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的具体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在梳理、总结已有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同时,也会对未来的实际工作产生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实践

由于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关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尚无比较权威的界定,使用较多的是在征信业务中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征信客体的诸多权利。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以权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知情权及其保护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在我国,《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一是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致力于不断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来充分满足个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需求。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包括传统的现场查询与互联网等新型查询方式两种。现场查询已延伸至全国各省、市、县,居民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即可办理。新型查询方式以互联网查询为代表,这一查询渠道从2013年开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试点,目前已覆盖到全国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还提供了自助终端机查询和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理查询等多种渠道。

综观两类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的优势在于简单易行,适用人群广,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劣势在于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的快速攀升,现场查询压力日益增大,在查询高峰期可能出现排长队现象。而互联网查询的优势则在于征信主体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势在于要求查询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操作知识,适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体所推崇。

个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业银行,多选择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辞以避免客户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程度和结果没有涉及,导致商业银行在告知方式选择及告知时限设定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息主体可能无法享有“自我纠错”的机会。为保证商业银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人民银行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针对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将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的银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时还必须同时结合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方式通知信息主体。

(二)同意权及其保护

同意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者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特别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征信主体签订包含授权条款的制式合同来取得书面同意。例如,银行在(准)贷记卡、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章程或合约的格式合同中,通过与其他条款并列的形式,要求个人征信主体授权其向征信系统提供或查询信用信息。这种制式合同的书面同意对金融机构来说操作简单、使用便利,但对征信主体来说,由于受法律知识、交易环境、时间等限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公平。

在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新技术来避免出现违规查询,保护信息主体同意权。例如对用户查询逐笔定位网协(IP)终端,确保查询行为的准确跟踪定位;设置单个用户单日查询上限,从源头防范违规查询行为;将查询授权流程纳入系统管理,规定分支机构将查询授权书扫描入前置系统作为查询条件,否则无法向征信系统发起查询请求等。

对于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而言,因目前暂未接入征信系统,故其相关业务信息未纳入系统。信息查询方面,这些机构大多通过取得授权并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查询,或者由征信主体提供其从人民银行查询的本人信用报告两种方式来获得个人信用信息。目前,这部分机构暂时游离于人民银行监管之外,其征信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办法。

(三)重建信用记录权及其保护

重建信用记录权是指个人不良信息超过保存期限后,个人征信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予以删除并重新建立信用记录的权利。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应予以删除。

在我国,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多久合适一直存在争议。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时间较短,因为对个人信用行为的预测需要进行有效的跨越周期的时序数据分析,时间短会影响预测结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派专家则倾向于金融包容学理论,主张5年个人征信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此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需要今后征信业实践发展来验证。

(四)异议权及其保护

异议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目前,个人征信主体提起异议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通常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处理,需要依次经过“征信分中心→征信中心→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等多个环节,具体流程见图2。2008-2013年6年间,征信中心共受理个人异议申请32903笔,据不完全统计,个人异议回复率99.23%,解决率97.99%。

另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目前,各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各级分支行异议岗位职责,规范了个人征信主体异议申请流程。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实现了异议处理的全程电子化,对异议申请进行实时跟踪。此外,人民银行还采取多项措施来努力提高商业银行异议处理效率,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方式建立商业银行异议处理综合评估机制、发布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

比较来看,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的,处理流程相对繁琐,需经多个环节、花费大量人力成本、耗时较长;但由于有征信中心全程跟踪监控,异议回复率和解决率有保障。向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的,更直接高效,但可能出现异议不作为或推诿情况。

(五)救济权及其保护

救济权是指当个人征信主体认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在征信过程中侵害其权益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救济权包括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条例》规定我国受理投诉的机构是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办理期限为30日。诉讼的受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一般需经过法院立案、开庭调查、宣判等,所需期限较长。

从受理范围看,相对异议来说,投诉和诉讼的受理范围更广。异议仅针对个人征信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时,而投诉和诉讼是个人征信主体人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进行,包括了征信活动中的所有事项。从处理流程及时限看,异议和投诉相对简单快捷,诉讼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从三种维权途径的关系来看,三种手段均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异议权不是救济权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济也不是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

(六)受教育权及其保护

受教育权是指由于征信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个人征信主体有权接受类似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征信业务基本知识的教育。尽管《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教育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国征信宣传教育的体系框架已经逐步确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日趋常态化与制度化,在普及征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对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的保护已经渗透到征信业务实践的各个环节,互有交叉。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征信业务实务中产生的纠纷案例以及问卷调查,以征信业务环节即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及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等为主线,来具体分析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信用信息采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1、采集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引发不当采集

征信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征信机构不断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清华大学发布的《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报告认为,如何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范围,将商业信用信息和公共事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未来我国征信业发展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银行开展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然而,在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同时,由于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够明晰,容易使一些与信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纳入到征信系统。在以往人民银行某分支行问卷调查中,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采集。

2、主、客观原因造成采集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采集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是个人征信主体与商业银行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类问题。结合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我们发现,信息出错或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个人征信主体自身因素。首先,个人征信主体提供错误信息或对金融机构相关合同条款理解有误。这主要是由于个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时相关表格信息填写有误,银行根据表格内容将错误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其次,还存在个人身份证遗失或外借他人、被第三人顶名贷款或办信用卡产生错误信息。

二是商业银行操作因素。首先,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信息录入信贷系统时可能出现录入错误。其次,在利益驱动下,存在故意违规报数行为。以一笔保证人“张冠李戴”案例为例,银行客户经理王某在为其客户办理贷款时,为了尽快发放贷款完成季末放款任务,为企业法人赵某编造了一个贷款卡号进而将保证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这个编造的号码恰好是另一企业主刘某的贷款卡号,根据征信系统以贷款卡号为关键数据项抓取信息的抓数规则,赵某的保证信息被错误上报到刘某名下。

三是系统程序因素。一方面,除一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外,目前征信系统数据报送主要采用商业银行信贷系统与征信系统接口程序对接方式,两个系统数据项不一致内容由接口程序通过一定规则自动计算生成。在这个过程中,接口程序和接口规则有可能出现问题导致数据出错。另一方面,银行信贷系统也可能出现问题。如2013年某银行信贷系统升级改造,导致该银行信贷数据推迟近半年才上报征信系统。

3、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意条款易被疏忽,出现个人征信主体在实际不知情情况下的无效同意授权

同意权应是在充分了解、知情基础上做出的同意决定。目前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的授权条款一般附着在借贷合同或信用卡申请书中,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个人征信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更多注重的是其所申办业务,对授权采集条款并未加以重视和理解。故其在授权信息被采集时并不知情,而是在下次贷款受阻等实际损害发生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入库。

(二)信用信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1、无有效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征信专项检查中发现,《条例》对个人征信授权规定的落实尚有待完善,银行存在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询授权未约定用途、查询授权条款用词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无授权或授权不规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征信主体产生纠纷的高发点。有这样一个案例。客户杨某在A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原因为A银行发现B银行曾因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过杨某信用报告,但杨某并没有B银行信用卡,进而怀疑杨某因某些隐形原因被B银行拒办业务。杨某随后因B银行未经本人授权查询其信用报告向当地人行提起投诉。由于事实清楚,当地人行对B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2、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存在差别,突出表现为不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的容忍度有所不同,有的银行在客户授信审批时要求其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次,而有的银行则不得超过3次。同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记录形成的原因、程度,也不能灵活分析、区别对待,只机械执行评价标准。例如,逾期1天和逾期30天,欠费几元和几万均没有区分,同等对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信用报告中不能区分善意欠款和主观恶意违约”和“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是被调查者对我国征信业务现状不满意度最高的两项。

3、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利益驱动下个别员工可能铤而走险,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均时有发生。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内部员工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导致银行客户资金被盗。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对个人征信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

【典型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人杜某通过网络向上游卖家购买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之后先致电报告所有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根据报告内容回答客服提出的隐私问题并被确认身份,进而修改联系方式。随后,再致电银行,谎称信用卡丢失要求挂失并重新发卡。于是,新卡就寄到了杜某手上,之后就是疯狂套现。

(三)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环节存在的问题

1、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导致异议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部分商业银行只在省会城市一级分行设置异议处理岗位,而贴近大众的网点不能办理异议申请,为个人征信主体申请异议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商业银行异议处理人员大多身兼数岗且岗位变化频繁,工作衔接不畅造成工作人员对异议处理流程不够熟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误认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异议受理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导致维权事件发生时首先将异议申请人向当地人行引导。

而通过征信分中心提起异议,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反复核查,流程相对繁琐、耗时较长。在实践中,征信分中心从业务办理简便、高效的角度考虑,针对同城异议,往往建议个人征信主体直接通过商业银行提起异议,从而可能出现商业银行与分中心之间相互推诿并拖延异议处理时间的情况发生。

【典型案例】2010年9月,成某将某银行信息报送错误而导致其个人信用报告中11次错误逾期反映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应到贷款发放银行核实情况解决问题。2011年10月,成某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上级行反映问题,被告知直接到贷款发生行提交异议申请。2011年11月,成某第三次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反映问题,要求并最终办理了异议申请。随后成某的错误记录被删除。2012年6月,成某认为贷款发生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相互推诿,导致其错误记录时隔一年才予以删除,故提出行政诉讼,将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告上法院。

2、人民银行行政权力有限导致部分纠纷无法通过投诉环节解决

人民银行不具有准司法权,无法直接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导致征信业务中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对司法部门过度依赖。信用报告一般涉及消费者个人重大的经济活动,如申请住房抵押或经营贷款、求职或租房,由于人民银行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权力有限,很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必须诉诸司法部门,不仅使个人征信主体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典型案例】某单位通过盗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签名的方式,联合某房地产开发商,以150位职工名义骗取某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造成职工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逾期”。直到部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被拒后才发现问题并到当地人民银行维权。因人民银行不能进行笔迹鉴定、不能深入机构开展调查故无法核实贷款真伪,直至法院判定这150笔贷款与职工个人无关,征信系统相关记录才予以删除。此次维权时间长达4年之久。

3、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多发生在事后使维权缺乏时效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六成以上是银行信贷业务受阻,这就导致个人征信主体维权主张往往集中于事后。在征信业务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纠纷对维权处理时限要求紧迫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后的异议或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也无法弥补对个人征信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深度剖析上述问题,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未完全出台,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还是空白,使得目前我国征信业务相关法律安排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由于《条例》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对信息采集范围的界定具有一定灵活性,且缺乏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导致出现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清问题。再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被侵权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但却未明确人民银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核查和处理投诉,使投诉可解决纠纷的范围受到一定事实上限制。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个人的优势地位,使银行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相对强势地位使其针对消费者的一些做法存在强迫接受的弊端。例如,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包含同意条款的有关合同普遍为制式合同等,均有强制之嫌。另一方面,征信业务与商业银行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常常得不到足够关注,表现为银行上报数据出现人为因素错误、无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银行端异议申请渠道不畅等问题。

三是我国尚处于征信体系建设初期阶段,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和征信文化没有形成,个人征信主体自身信用意识和征信维权意识不强。表现在个人征信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产生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今后经济生活、在征信活动中因主观忽视而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使维权行为多出现在事后、出现纠纷不知如何维权等。

四、相关建议

(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内容,防止越界开展征信活动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二是尽快出台《条例》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条款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尽快出台《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应明确规定信息主体权益被侵犯的民生赔偿事宜,使个人征信主体得到经济补偿以鼓励其自我维权。

(二)征信机构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一是征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产品,全面实现向服务型机构转型。强化对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验收工作,加强征信系统稳定性,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效率;建立征信分中心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机制以提升服务能力,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方面、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征信分中心设置异议处理专人专岗、及时妥善解决征信过程中与信息主体产生的各种纠纷。二是私营征信机构抓紧时机加速发展,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一方面,以增值征信业务为突破口,开发下游征信产品市场,为社会各种不同需求提供细分化信息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机构间的互惠合作与业内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金融机构重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征信相关工作。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高度。二是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做好信息的报送及查询。规范信用信息报送、查询授权行为,完善书面授权条款格式;全面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提高征信系统报数质量,从源头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三是完善前置系统,积极开发风险防范和预警系统,从制度和技术层面限制违规操作的发生。如可在查询前置系统设置上将信息查询与授权及查询用途相绑定,具体为系统在接受到查询授权书扫描件后自动开启贷前审批部门查询用户权限,发放贷款后自动关闭贷前审批部门权限并赋予贷后管理部门查询权限。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异议、纠纷事件。基层银行网点设置异议咨询窗口,采取“首问负责制”,各级机构分级安排专人负责,从制度上杜绝搪塞推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履行征信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征信机构及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征信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征信主体投诉工作,基层人行努力做到异议与投诉岗位人员分离,维护个人征信主体行政救济权。二是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外管等行业数据的共享,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突破口持续扩大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三是指导并鼓励征信业形成行业间的自律监管,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或通报制度,通过行业协调机制维护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五)坚持不懈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逐步完善征信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征信宣传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确保征信宣传的长期、有效开展。二是加快推进征信文化建设,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征信业务从业人员中树立“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文化核心价值观。三是把征信宣传教育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把征信宣传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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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s of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in China

QIU Yanfeng

(Operations Office of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02)

Abstract: The credit inform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is the main step of the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in China.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till som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Based on the cases in practice encountered by PBC when carrying out the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and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Keywords: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practice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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