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某县的离婚案件看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的建构
2015-07-21黄凤舞
科学中国人 2015年14期
黄凤舞
福州大学
从福建某县的离婚案件看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的建构
黄凤舞
福州大学
一、引言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影响。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放开人口限制,人口从中部来到东部、北方来到南方,并在九十年代迎来高峰。中国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是以农村户籍的农民工离开农村本土来到城市的社会现象。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工一般以个体的形式来到城市,农村家庭呈现分裂的状态,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高的农村离婚率。在离婚事件中,男女作为事件主体,对于事件的发生都具有推动作用。农村女性在农村一直是作为男性的附属物存在,男性把握主导与支配的权利,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这样明显的等级地位使得农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只能保持沉默者的角色。然而在整理长汀县的离婚案件时,发现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申诉的女性占了大多数。农村女性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角色扮演,这样的角色扮演下是否意味着农村女性主体意识建构?这些问题即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
人的主体意识觉醒于西方的人文主义复兴运动,提出恢复人的独立意识与主体意识。人的主体意识就是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和人自身自觉认识和改造的意识,主体意识内含自主意识、实践意识、创新意识、公民意识、人格意识、受动意识等[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