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
2015-07-13邓丽
北方法学 2015年4期
邓丽
摘要: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总则身份法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4-0064-11
围绕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尤指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历来有立场不一的各种论争和思考。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迫近,如何认识和处理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对于整合立法、科学立法更是显得紧要。考量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从部门法的划分来说,婚姻法既可归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又可自成一体自立门派;从法律架构的安排来说,有民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婚姻法吸纳于各国民法典之中。①而从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来说,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又可具体析分为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婚姻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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