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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违法公民代理

2015-07-13郭翔

北方法学 2015年4期

郭翔

摘要:由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委托代理人范围的规定,导致超出该范围的委托成为“违法公民代理”。在否定委托行为法律效力时,基于委托代理制度的功能及程序安定要求等多种因素考虑,应当肯定后续诉讼行为的效力。为防止“违法公民代理”发生,应对判断委托代理人资格至关重要的“近亲属”标准予以明确化,并通过配套机制,促使相关人员配合法院完成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关键词:委托代理公民代理诉讼效果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4-0120-0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的一个亮点是对公民代理制度的调整,即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修改,限制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这一修改将导致之前合法的“公民代理”成为缺乏法律依据的“违法公民代理”。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来看,不少法院都遇到了涉及“违法公民代理”的案件,如何认定“违法公民代理”及相关行为效力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一、法律变动中的委托代理难题

(一)违法公民代理出现的制度原因

“违法公民代理”,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不很明确的法律概念,它是对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范围之外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实质上担任了委托代理人这种现象的整体描述。将其称为“违法公民代理”,是因为这种情况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属于合法的“公民代理”,随着2012年《修正案》对委托代理人范围进行调整而成为“违法公民代理”。从“合法公民代理”到“违法公民代理”的转变,是引起实践难题的原因,厘清其来龙去脉是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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