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
2015-07-13孙文桢
北方法学 2015年4期
孙文桢

摘要: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关键词: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类型
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4-0049-15
一、解题和前提
《合同法》颁行迄今已经十五年了,但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构建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与法理有悖,与生活相违,视野欠缺全面,逻辑不够严密,实在难谓科学。因此,重构合同效力类型的体系就很有必要。
为叙述方便,特就四点前提予以说明:第一,鉴于《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均认为《合同法》规制的是债权合同,①故本文如无提示,所称“合同”均指债权合同;第二,本文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法律规定不在成立时生效而在成立后异时生效的合同统称为“异态合同”,而将这三种合同之外的合同统称为“常态合同”;第三,本文将《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称为“需批准生效合同”,而将办理了此等生效手续称为“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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