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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的法官法理学

2015-07-13李霞

北方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霞

摘要:奥利弗·W.霍姆斯是美国法理学与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历经百年,他的司法哲学仍然意义深远地影响着美国的法律思想与司法实践。在霍姆斯的司法哲学理论中,法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代表多数方的立法,即使立法存在缺陷;然而,对立法机构的尊重,并不是因为法院缺乏发现事实的能力,而是法官在裁判时不得依赖个人对事实的认知。在其撰写的司法意见中,霍姆斯为言论自由与结社所做的辩护与其对优势社会力量或立法的尊重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古典的司法自制理论与狭义的司法能动主义,共同构成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理学,这是一种美国法律本土背景下的法官法理学。

关键词:霍姆斯法官职责司法自制实用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4-0029-09

法官,作为一个掌握专门技艺的职业,在实现司法职能时,如何避免司法权的滥用?这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官职业的实践问题,还是一个可以在宪法语境中讨论的理论问题,或者,在某种意义上,根本就是一个宪政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的人或许因各自的经验与逻辑、甚或直觉与偏好而形成不同的认知与理解。

作为法学家的霍姆斯,撰写了英美法律史上的经典著作——《普通法》,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在取得同代人无法企及的学术成就后,霍姆斯却转而投身司法实践,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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