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框架下动产抵押的风险及应对
2015-07-13刘丹丹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7期
刘丹丹
摘 要:动产抵押因抵押人在提供其动产作为债务担保时不转移占有并可以继续使用收益而倍受青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因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无法对该动产实时监管,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也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域,即便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时也会遇见诸多阻碍,承受较大风险。故动产抵押的风险需要作出界定,风险的防范值得研究。
关键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虽说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动产抵押占据着一定的地位,但却由于不能用传统的动产的公示方式(占有和交付)来对动产抵押进行公示而存在着先天性缺陷。
(一)债务履行期之争议
抵押权的实现以“债务履行期届满”为要件[1]。动产具有较大的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有形损耗较易计算和控制,而无形损耗往往却很难控制,因此若债务履行期约定过长,就很有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如果该动产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抵押权的实现还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如果债务履行期较长,就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时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来保全债权或者抵押权的实现。
(二)抵押物存放地之争议
动产抵押中,抵押人的动产所有权中只有处分权受到了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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