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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5-07-07王宾

中国国情国力 2015年4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承包地经营权

◎ 文/王宾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文/王宾

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谁来种地”难题的现实选择。

以家庭经营为主体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大的制度成果,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开放性和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顺应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引导农民家庭利用市场化手段对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以此实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可以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进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此,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然前提和基础。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仍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1.9亿户,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如果户均经营土地面积达到百亩左右,则需要将绝大多数的农户从土地上转移出去,这显然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农民家庭都将是我国最基本的农业经营主体。

2.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关键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利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合法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户流转土地、调处土地纠纷、抵押担保以及获取农业补贴和征地补偿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农户的重要物权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作保障,农户对土地承包关系才会有稳定的心理预期,放心地长期流转承包地,积极寻找非农就业机会转移就业,从而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当前要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等问题。当前,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程序进行。要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

3.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既要从当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实际出发,更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进程中,随着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高出近20个百分点。必须切实保护农户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经营权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坚持适度原则,既要注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农业经营要上规模,土地必然要适度集中。耕地经营规模的选择,既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国情农情出发,又要考虑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还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的特点。耕地经营规模的变化,既是一个技术演进的自然历史过程,更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深度调整过程。要深刻认识农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阶段过渡的长期性,不能片面追求一步到位。鼓励各地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一般而言,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如果适合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2.发展适度经营规模,重点是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模式,鼓励和培育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不同区域的农业资源禀赋千差万别,与其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决定了规模经营主体类型的多样化,也是规模经营发展的必然结果。现阶段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需要结合各自比较优势和农业不同领域的生产特点,创新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只要是以农民自愿为基础,并且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任何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都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如有的农民自愿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实现承包地的相对集中经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还有的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年底按股份分红,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从事粮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有比较优势;发展瓜果蔬菜花卉等特色农业,要懂得品种选择、栽培技术和市场营销,以“能人”为核心的专业合作社可能更有比较优势。因此,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发挥各自优势,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尽管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但从家庭经营所发挥的基础作用来看,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具有普遍意义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符合现阶段农业生产特点,能满足农民增收现实需求,无论南方北方,无论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所以,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有关测算显示,目前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大约在120亩左右;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当然,具体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程度、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育水平、土地自然禀赋以及农业生产特点等情况,最终实现让农业成为有效率的产业,务农成为能致富的职业。

4.支持工商资本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规模经营

农民合作社最大的优势在于把农户组织起来,集中力量解决单一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入社农户9227万家,约占全国农户数的35.5%。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

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33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12万多家,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突破3000元。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 携手同归 陈宝林/摄

5.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对工商企业直接租赁农户承包地要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投资能力、技术资质、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能力、规模经营风险和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情况等。坚决禁止非农化,对非粮化行为要加以引导。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禁止租赁使用农户承包地。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家庭农业经营生产效率和效能的重要保障,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1.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着眼于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提供主体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农业资源禀赋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新大陆国家流行的大规模农场式的发展道路,因此,如何提升并改善现有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效率,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亟待破解的一大困局。

2.采用“以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依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相对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率

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和全方位的服务。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

3.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

通过保障经费支持、优化激励机制等措施,着力改善基层农技推广工作者生活条件,加强农技推广服务,注重发挥农业协会等组织在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积极作用。要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和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 编辑:张涵

作者单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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