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反思
2015-06-08辛国清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辛国清
〔摘要〕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可行的救济手段,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与目前的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体例安排、适用范围及与第三人再审制度的协调等方面均有完善空间,未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关键词〕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审请再审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5)02009305
一、引言
近些年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欺诈、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亦严重侵害到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立竿见影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及不断泛滥,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订过程中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方式严禁侵权行为,妥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部分增设了诚实信用原则之外,在第112条和第113条分别规定了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以此严厉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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