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与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变革
2015-06-08陈爱成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陈爱成
〔摘要〕中国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在人们的反思之中不断地进行制度的自我修复,但总体上仍以财务责任评价为核心,这对承担国家责任的国有企业是不够的。本文基于国有企业的本质,重新认识国有企业的受托责任,指出创新是中国国有企业永恒的国家责任,并依此提出了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中国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构想。
〔关键词〕创新责任;国有国有企业应承担哪些受托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目标决定的。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人们对中国国有企业现行的财务绩效评价制度提出了诸多质疑,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受托责任缺乏统一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这应当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永恒的受托责任,财务绩效评价制度应当与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实现无缝对接,才能引导国有企业在履行财务责任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创新的国家责任。
一、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演进
作为对国有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财务绩效评价制度,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保持,对国有企业准确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代表性文件主要有:
1995年,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这套指标体系设计了10个绩效评价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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