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特殊民事案件的法院职权证据调查
2015-06-08李晓丽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李晓丽
〔摘要〕法院职权证据调查是指法院依据职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视审理必要而实施证据的收集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包含非讼事项的诉讼案件,其争议所关涉的利益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于非讼案件,依据非讼的法理予以解决;对于家事案件,其所确认的事实有追求真实的特点。因此,这三类案件都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法理,由法院负责收集证据以及发现案件真实的职责。
〔关键词〕职权调查;证据方法;证据资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5)02008706
一、引言
法院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一直以来是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案件性质不同,设置法院调查证据职权的理论基础不同。诉讼案件,采辩论主义原则,法院的证据调查权应当有所限缩;而非讼案件,采职权探知主义原则,法院的证据调查权应当予以扩大。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由于案件所关涉的利益性质有所不同,一刀切式地采取限缩方式并不可取,模糊的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予以把握又缺乏对职权行使的规范限制。因此,从案件所涉权益性质出发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划分,将家事案件以及案件事实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他人利益、和包含非讼事项的诉讼案件,纳入至特殊诉讼案件之中,区别于涉及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的一般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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