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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

2015-05-30李昕彤

2015年25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

作者简介:李昕彤(1987.12-),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本科,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滞后。本文首先厘清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然后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由此引出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的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点建议。本文旨在通过笔者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升级为国家重点战略。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互联网金融极大的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面貌。主要表现在传统金融积极构建互联网平台如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同时,互联网企业凭借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的优势进入金融领域,构建创新的模式平台如小额贷款、P2P、众筹等。此外,产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跨界融合更加引人注目,正在改变着传统产业的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金融监管的方式提出新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在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厘清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其表现形式既包括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中介等新兴、新型金融业态;也包括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是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技术为基础,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除了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7月4日,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未来三年以及十年的“互联网+”发展目标。这标志着“互联网+”顶层设计的正式出炉。而普惠金融是该《意见》中具体部署的11项重点行动之一。

该《意见》的顶层设计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做了展望。笔者归纳如下:第一,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将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作为四大业务方向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第二,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第三,移动金融的规模应用。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的作用;第四,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的防范。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的风险,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第五,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

综上,“互联网+”将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也将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现状

近期,有消息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设计已基本成型,相关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即将问世。互联网金融行业从发展至今一直以来处于监管缺位状态,这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一)互联网监管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互联网监管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使得金融创新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重置、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可喜的是今年年初,银监会新成立了普惠金融部,确定P2P网贷平台确定由其监管,表明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上已经有针对性的安排;第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在法律调整之外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第三,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首先,必须明确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加强监管;其次,互联网金融对促进我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笔者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的监管制度和标准,把互联网金融按照第三方支付、网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主要形式进行分类,由一行三会等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协作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应当实施功能性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使管理层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有效监管上,为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

第二,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第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实行类别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除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第五,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探索建立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和技术基础,对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具有深远的意义。有效且合适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以上建议多是一些原则性的建议,真正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必须与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同步。(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杜赵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时代金融,2014年09期

[2]侯婷艳,刘珊珊,陈华.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金融会计》2013年07期

[3]王宇,姜焕.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J].《财会研究》2015年01期

[4]百度百科词条《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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