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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县域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10-31杜斌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研究

杜斌

【摘要】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几年来,中国普惠金融在县域偏远贫困地区得到了一定发展,但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县域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政策等方面分析了普惠金融在县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如何推进欠发达县域普惠金融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 县域地区 研究

一、普惠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普惠金融”是指能够广泛获得金融服务且没有、非价格方面的障碍,能够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体系。

作为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对于完善现代金融制度,有效运行金融手段,促进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以及解决社会贫困与发展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以来,普惠金融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欠发达县域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不健全,金融服务供给侧不足

农村地区信息封闭,交通不便,资源贫乏,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机构面临着贷款风险高、贷款成本高、回报低等实际问题。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集中于大城市进行扩点布网,而农村仅有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却又刚刚起步。资本市场基本没有,资金市场也不繁荣,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等金融机构更是不见踪影。目前,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而商业性保险、证券、担保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尚处于空白状态。并且县域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配置、信贷产品及期限、贷款投放方式、贷款利率等方面存在着不平衡。这种经营目标、服务对象的城乡差异性,使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依然严重。

(二)微力的普惠金融难以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的资金要求

一是融资贷款难。一方面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欠发达地区农民和小微企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有效抵押资产不足,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债权无法保证,信贷资产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授信条件,大型股份制银行很难给予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发放小额贷款,但额度小、手续繁、贷款期限短,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二是结算渠道不畅。一是因农民支付结算知识缺乏,对非现金支付工具了解甚少,银行卡所具有的转账、消费、透支、分期等功能更是一片空白,只是单一地把他看成是一个存取款工具,所以尽管有的乡镇银行网点都办理了银行卡业务,也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但农民都避而远之;二是由于农民缺乏科技知识,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农村销费等抽象的支付结算知识很难理解,农民感到操作复杂,风险较大,不用最好。再者农村地区交易活动零星分散和金额较小,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看得见摸得着,更可靠、更放心。

三是保险业务冷落农村。保险业务对降低生产风险,提高生产效益有很好的保障作用。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很少主动愿意开办农业保险险种,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更是很少涉足县域农村,再加上农民保险知识掌握很少,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业务的益处认识不到,一般不愿多花钱买保险,政府补贴又跟进不及时,致使保险业务在农村开展的条件受了诸多限制。

(三)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

县域金融服务中,信托、租赁、债券融资发展不充分,金融租赁作为一项融资灵活的金融业务在农村基本未开展。全国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银行系统的有23家,控股股东的有4家,其它类的有12家。这些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区域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对于“三农”地区很少,没有一家专门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没有结合“三农”融资特征而设计的金融租赁创新产品,金融租赁在县域农村基本为零。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仅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11月、2015年8月,国家先后《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济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但“两权”抵押的正式法律法规还未出台,而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存资本,也是农民风险最低的抵押物,是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所在。

三、推进欠发达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美相关政策法规,发挥政府财政支撑和引导作用

政府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明确相关成员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范围,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层次高、模式多样的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建立普惠金融正向激励机制。政府部门作为抚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在融资支持、财政贴息、税收减免、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对普惠金融的渗入参度和参与度,扶持创新性强、经营灵活、贴近民生、贴近“三农”的普惠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通过资金支持、税费优惠、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多种激励机制,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乡镇和其他偏远地区开展金融服务,扶持“三农”企业绿色、协调、和谐发展。

(二)普及惠农村金融知识

金融知识的缺乏是导致农村金融工具推广难的主观原因。为此,要采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等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民金融意识,丰富金融知识,掌握金融工具的运用。同时要增强信用意识,完美信用记录,不断以降低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逐步增强贷款的诚信度。

(三)建立覆盖广泛的金融服务网络,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力量

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到县、乡增设分支机构,提高城乡金融服务均衡水平。继续发展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草根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贴近社区,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社区银行、自助银行、金融便利店等新型网点模式,扩大POS机、ATM布设范围,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填补偏远地区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从机构发起、设立标准、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比例限制等方面适当降低普惠金融服务门槛,鼓励传统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服务部门和新型普惠金融机构,切实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力量。

(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供多样化普惠金融服务

当前,传统金融产品已无法满足农业生产规模化、区域化和合作化的需要,应从实际出发,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供包括贷款、基金、保险、租赁、信托等在内的多种金融产品。研究探索搭建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各司其职的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多种方式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农业的服务模式。

(五)各部门凝心聚力,共同为县域普惠金融发展注入生机

要深入分析普惠金融工作,制定出台具体的普惠金融发展指导意见,帮助金融机构从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工具的开发、信贷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产品创新、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尽快完成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如精准扶贫、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发展力度。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也要进一步通过放宽机构、产品、人员审批入县条件,鼓励更多的金融产品涉足县域地区,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力度,促使金融机构真正履行发展普惠金融的义务。

(六)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多渠道征集农户信用信息,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推动信用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功能依据,通过信用资源积累,减少对有形资产的依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创新担保方式,推广完善各种新型抵押,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抵押、仓单质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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