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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2015-05-30张飞雄

2015年25期
关键词:证券化信托保险公司

张飞雄

2013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信托、券商等机构发行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目前,平安、泰康、新华等保险机构已经先行先试,泰康人寿已完成首笔信托计划的认购。本文将对金融产品的特点及风险事件分析、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控制措施进行分析。

一、证券化金融产品特点及风险事件分析

证券化金融产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风险隔离及风险分散、资产组合透明以及税负优势等方面。

(一)风险隔离及风险分散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架构决定了证券化资产已由创始机构信托或让予至特殊目的信托公司,通常也会由会计师通过资产负债表认定,或由律师出具真实出售的证明书,从法律层面上确保资产债权与其担保物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已完全移转至特殊目的信托机构。未来创始机构若发生营运困难或财务危机等情事,这些风险已与证券化金融资产隔离,不会影响证券化金融资产的品质。

(二)资产组合透明

根据规定,发行金融资产证券化时,发行机构会在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内揭露资产组合的重要资讯,如房贷证券化会提供贷款额度、房贷利率、年期、过去违约纪录与房屋价值比等重要资讯的统计表,投资人可借此对资产品质再做评估确认。

(三)税负优势

根据税法规定,对证券化金融资产分配的利息,按分配额扣取百分之六,在利息所得实际分配时,以受托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依6%扣缴税款分离课税,不并计入投资人之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这样一来,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他固定收益商品低,是相当大的投资诱因。

此外,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有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信用风险过大或应收债款的品质不良,导致投资人损失。

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所面临风险及控制措施

基于金融产品的新产品特性,本文认为公司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发行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但与基金不同的是,基金虽是投资于某一类资产,但由于均为二级市场交易产品,因此持仓明细随时会变化,且正常情况下没有确定的期限,但持有人可随时申购赎回,而保险公司投资的金融产品可能只投资于某一特定项目,该产品到期即终止,期间资产一般不会变化,且产品权益转让比较困难,以持有到期为主。由于金融产品的这些特质,其风险特点也不同,归纳整理,本文将列出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可能存在下列风险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系统性风险

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出台,使得银行、券商、信托、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与保险行业的联系进一步加强,银行、券商、信托、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向保险行业传递速度将增加和影响也将增大。

1.风险概述

系统性风险指证券化资产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无法通过具体的业务操作进行消除,保险公司在投资证券化金融资产时充分评估所处的整体环境,需要结合自身条件进行分析,尽最大可能分散此类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包括:加强交易对手的评估,尽量选择资产规模较大、风控体系健全的大型机构作为交易对手;进行资产配置,合理配置在银行、信托和券商之间的金融产品投资规模。

(二)投资管理人风险

由于保险资金投资大多通过投资管理人进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1.风险概述

由于保险公司并不直接与实际资金使用方联系,因此发现项目、设定交易结构、交易主体信用评估、资金投资后的投后管理等工作均不由公司完成,而由金融产品发起人完成,因此对这些金融产品发起人的投资和风险管理评估是投资的关键。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和ABS所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银行客户或者银行信贷资产,银行对这些项目的掌控能力较强。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一般也是券商投行部等部门所发起设立的,券商对其发行主体以及项目的了解也比较深入。而信托产品由于发起设立相对时间较短、且投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信托产品基本上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渠道,各方主体有项目均可通过信托渠道设立,一些信托产品虽通过信托渠道发行,但信托公司对项目的掌控能力相对较弱,且信托公司由于最近两年增长较快,公司治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因此投资管理人风险相对较大。

2.控制措施

控制投资管理人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要求金融产品实行资产托管;与投资管理人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对投资管理人投资决策机制和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调研评估;在合同中明确职责,增加项目实际掌控人在投后管理中的职责;对金融产品发行机构开展风险评级,包括:其发行主体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三)信息风险

信息披露作为金融资产的一项关键特征,其重要性在于投资人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可获取的收益。证券化金融资产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信息风险也至关重要。

1.风险概述

证券化金融产品相对与其他产品而言,最大的新增风险在于信息风险。如该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为资产池,则信息披露程度将会相对较低,披露的情况可能只限于外部评级分布、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而不会具体到单一项目资产,这将给保险公司目前的风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2.控制措施

控制信息风险的措施包括:加强前期调研,深入了解投资资产及产品结构,并在投资报告中进行风险提示。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职责,要求项目管理人最大限度地披露相关信息。针对金融产品品种、投资外部评级、投资行业和所投资地区,尝试设置风险限额。

(四)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必须保证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化金融产品基于其目前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无法向上市证券一样任意流通,导致了投资者在这项投资中必须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1.风险概述

整体来说,证券化金融产品较难退出,强行退出时可能出现较大本金亏损。如理财产品是市场上的利率产品,可与投资管理人沟通卖出资产,公司承担卖出冲击成本。如理财产品为项目投资,正常退出较困难,但可在合同条款中考虑,如可与其他机构协商转让理财产品权益或与银行协商通过贷款替换理财产品,目前还没有出现过理财产品权益在机构中转让的情况。因此公司在投资前做好资产配置,防范由于期限不匹配导致的理财产品退出风险。

2.控制措施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措施包括:在投资前做好资产配置,合理配置各类期限的金融产品;研究建立金融产品投资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合同中增加退出条款;建立风险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积极寻找产品权益受让机构。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三、结论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控制金融产品风险最好的方法是参与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设置,通过明确多方责任、落实担保等措施做好事前的风险控制,但作者也认识到金融产品不同于保险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对保险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大多为已涉及好交易结构的成熟产品,且保险公司参与深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上述的一些重要控制措施不一定能确保落实到位,因此保险公司在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控制措施。

据了解,随着保监会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渠道,多家机构已到保险公司拜访,希望设计能满足保险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本文认为,在与这些机构交流过程中,正确传导保险机构重视风险管理的理念,建议发行机构在根据保险资金需求量身订制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在产品发起设立阶段允许大规模认购的保险机构参与设立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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