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有自己的生命
2015-04-01车耳
世界知识 2015年6期
关键词:受益人
车耳
当年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时,他最想要表达的就是人类的安全需要,这种需要比其他四个需要——生理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都更为重要。马斯洛认为“几乎一切都不如安全需要重要,甚至有时包括生理需要”。比如在获取食物和寻求安全之间,人们有时会放弃前者,就是说,他宁可饿着,也不愿意冒太大的风险。所以,安全感有时会成为人类的第一需求。
考察信托制度起源时,就会发现它被作为一种安全工具或者说是一种风险控制工具,用以避免土地被没收、宗教捐赠被禁止的风险。几百年前英国出现信托时,安全转移财产或者说避险这一考量始终是最重要的之一,随着信托的演进直到现在这个考量仍然没有被淡化。
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和法律安排,其安全性是衡平法赋予的,并为以后各国法律界认可,这可能是英国人在私有财产上最伟大的创新。用英国著名学者肯尼斯的话说:“信托财产有自己的生命,它并不依赖于受托人存在与不存在的事实。没有受托人的信托就像一艘船。即使船员都遇难了,没有人驾驶,但这艘船依然是一艘船。一旦找到新的船员,它能再次驶向大海。”
根据法律界的总结,凸显信托制度创新价值的基本法理有四个:权益重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财产的权益重构
在正常财产转移契约中,甲乙双方一旦签署,财产就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甲方既失去了所有权、使用权也失去了置喙权,不能再为此说三道四,乙方则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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