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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R.M.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

2015-03-31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黑尔欲求假想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周 巍 徐 骄

论R.M.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周 巍 徐 骄

黑尔认为,自由和理性的悖论是道德哲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他的普遍规定主义就是企图找到这样一种方法解决二者的矛盾。他想通过可普遍化原则解决道德问题,这一运用过程体现在《自由与理性》中四重道德论证法的论证上。不过,在这一运用过程中,他不由自主地转向了功利主义。笔者认为,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在其理论体系中是有效的,但它所得出的功利主义结论最终是不成立的。

可普遍化性 规定性 功利主义

一、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

在黑尔那里,道德具有两个基本特性——自由与理性。而有人认为二者是矛盾冲突的。黑尔试图找到一种途径来调和二者的矛盾。他的普遍规定主义就是企图找到这样一种方法来解决二者的矛盾。他想通过可普遍化原则来解决道德问题。这一运用过程体现在解决具体道德事件上,用的是《自由与理性》中四重道德论证法。

1.道德推理是一种非线性推理

黑尔指出,道德论证具有这种探险性,我们需要做的是“寻找一种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当我们考虑了它们的逻辑后承和事实后,我们仍然能够接受它们。”也就是说,先提出某种普遍的道德观点,由它引出特殊规定,然后再检验它是否成立。

2.道德推理遵守中立性原则

黑尔在《自由与理性》中说,“伦理学理论决定道德词的意义和功能,因为决定道德游戏的规则。只对其中进行道德推理的概念框架给予澄清,因而在所要求的这种意义上,它在不同的道德观点之间同样是中立的。”因此,道德推理是中立的,它不以任何特殊的道德观点为出发点,也不依赖任何特殊的道德观点展开其论证。

3.道德推理的基本规则

黑尔提出,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是道德推理的基本规则。规定性的规则可以表述为:如果我们赞同一个行为是应当做的,那么就要赞同实施这一行为。它可以进一步被表述为:如果在一个境遇(包括假设境遇)中这个行为是应当做的,那么在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我们都应当去做这一行为,我们要进行及时的角色转换,包括心理状态和偏好的转变。

4.黑尔道德论证模式的要素

A 事实:首先要求的是应该给定关于该情形的事实

B 逻辑框架: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

C 倾向:我们假设一个人如果没有任何倾向,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偏不倚的,都是冷漠无情的,他不被任何利益所打动,包括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很难想象有任何东西使他接受或拒绝这个而不是另一个道德原则。因此,倾向是论证可以进行的重要前提

D 想象:在论证中,需要我们假想自己角色的转变,假想自己心理状态的转变,假想倾向偏好的转变,同样需要个案的假想,它是论证的内在要求。

黑尔“债务人—债权人”这一案例可以极好地使我们了解这种论证模式。假定A欠B的钱,B欠C的钱。介于B有把A送进监狱的倾向,他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我应当为了索取债务而把A进监狱。同样,黑尔的可普遍化性原则要求我们:在任何相似的境遇中,债权人都应该这样做。因此相对于C来说,B又变成了债务人,根据前面的普遍规定,B应进一步得出:C为了索取债务把我送进监狱是具有正当性的。又蕴含了一个单称祈使句:让C为了索取债务把我送进监狱吧。但B不准备接受这样的结论,他必须放弃“我应当为了索取债务而把A送进监狱”这一道德判断。这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但仍有局限。同时,一个人不仅要假想角色的转变,还要假想倾向的转变。因此,当我们在作出道德判断时,应当不偏不倚的考虑别人的欲求和倾向,仿佛那就是我们自身的欲望和倾向一样。

二、论证中的问题

那么这种四因素的道德推论是否合理有效呢?黑尔的反驳在其理论框架中似乎是成立的,但回应了这些反驳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是没有问题的。在这里,对于他的理论,我有两点质疑:

1.无论是结论或是方法,黑尔都采用了是功利主义的立场。他要求我们看待自己和他人的倾向和欲求,不偏不倚地,仿佛它们也同样是我们的倾向和欲求,我们思考道德问题的第一出发点是使所有人的欲求总体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总体”似乎预示着欲求与欲求之间的加减乘除的运算。我的问题是:首先,欲求之间有可能进行某种运算吗?我们需要比较的不仅是同一个人的不同欲求的强度,而且是不同人的欲求——后者的困难要大得多。但事实仍然是,我们都以一种粗略的方法来进行比较,我们的道德判断建立的基础是如此模糊以至于使我对此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其次,退一步说,欲求之间存在某种运算,那么运算的标准是什么?是人?是欲求?抑或其他?“我们在任何情形中,是把每个人当作一个人来对待,还是把一个人的欲求,和另一个人的相同强度的相同欲求同样对待?作为结果,情况可能是当要选择把某个东西给A还是B时,对这个东西的欲求,按强度顺序排列,可能正好A的最高欲求。但在B的欲求顺序中处于中间,然而,B还是比A更想要它。如果我们把每个人都当作一个人,我们应该把这个东西给A。但是,如果我们把欲求进行相互比较,指根据它们的强度,而无视它们为谁所有,我们应当把东西给B。”再次,我们对所有相同强度的欲求给予平等的重视,还是更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在道德上更好的欲求?比如说现在有两个人,一个正在饿肚子(生命没有受到威胁),一个正准备跳楼,而我想帮助两个人的欲求强度是相同的,那我是不是应当先阻止准备跳楼的人,因为救人的欲求是道德上更好的?那我判断这种道德上的更好的依据又在哪儿呢?它又需不需要一个欲求的加减乘除的预算呢?即它是不是也是某些欲求的加减乘除预算的结果呢?问题似乎陷入了无穷倒退,这样的问题是存在的,同样,这样的问题又是无意义的。

2.“另一个困难产生于这样的场合,即我们面临这样的选择,要么平等但不完全地满足很多人的欲求,要么更完全地满足其中大多数人的欲求,代价是少数人的欲求完全落空。”这样的问题可以被表述为,我们应当把幸福平均分配,还是应当使其最大化?黑尔说我们可以平等地看待自己和别人的欲求和倾向,因此,当我们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应当不偏不倚地考虑别人的欲求和倾向,仿佛那就是我们自身的欲望和倾向一样。我的问题是,这是可能的吗?由于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差异,我们才可能拥有不同的欲求,但也正是由于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差异,一方面,我们想象别人所拥有的倾向也许仅仅是我们自己一厢情愿的想象,也许是我们强加于别人的,另一方面,我不可能像取消自己的欲求那样取消别人的欲求,我只能想象某人在这一境遇中具有某种欲求,但我不能想象可能这个人通过自己自主性的选择放弃了这一欲求。因为,他人和自己的根本差别是他人是独立于自己的个体,他拥有自己的自主性,拥有选择的权利。而我对于他人选择的想象无论如何都是表面的,不可能像对待自己的选择那样自如,同时也不应该有这种自如,因为像决定自己欲求那样决定他人的欲求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是对他人自由的一种剥夺。我固然可以为了自己欲求的最大化去选择或放弃自己的某些欲求,我固然应该重视他人的欲求和倾向,可是我没有权利代替别人去选择或者放弃。个体的欲求有着不可替代的性质,个体的自由权利也是功利主义不能给予充分保证的。功利主义的这种将幸福最大化的企图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可行的。

综上所述,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在其理论体系中是合理的,但是其得出的功利主义结论和为功利主义提供论证的尝试是失败的。

R.M Hare Freedom and Reason[M].Oxford:Claredon Press,1963

ISSN2095-6711/Z01-2015-0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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