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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素质养成的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以政法类高职学生为例

2015-03-31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程鸿勤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素质高职课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程鸿勤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基础部 冯海燕

对于素质一词,《词海》定义为:①人生理上的原来特点。②事物本来的性质。③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根据教育本身的目的,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笔者认为,素质一词应更加关注的是第三个定义.即“大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所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基本是从后天的生活与学习中所获得的。对于高职学生而言,由于他们年龄与自身经历的原因,其素质的养成,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学校教育。本文拟结合高职学生平时素养形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培养更加适合我国社会建设的人才。

一、高职学生素质养成中存在的误区

1.校内培养忽视了基础类理论性的教学。当前高校的教育由于需要和市场直接挂钩,为了满足这样的指标,高职类院校中,对于技能型课程尤其重视,这当然不应该给以否决,但是,在教学中,对于理论性的课程,往往也要求突出技能、进行实践。高职类学生虽然应该重视职业教育,但是,它和中职类教育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于其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它不仅强调技能操作,还应该有一定的理论经验的总结,有一定的理论素质的理解。中国有句俗话:百年树人。这就说明教育本身具有长效性。而这种长效性恰恰体现在理论课程的学习中。例如,具体到我们政法类高职学生书记员,就应该不仅仅能够进行速录打字,更应该能够熟悉掌握专业的法律术语,能够理解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所针对的法律纠纷,能够迅速和主动的辨别出庭审中所出现的各种专业性问题,这样才能突出我们政法类高职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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