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连租界设关征税缔约
2015-03-31杨秀云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杨秀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试析大连租界设关征税缔约
杨秀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俄国强租辽东半岛后,清政府依据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关于设关的规定,指示大清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代表清政府就大连设关征税事宜,先与俄国、后与日本使臣迭次磋商,签订了有关大连租借地设关征税的章程,建立了大连海关。章程以维护日本的利益为宗旨,侵害了中国的关税主权,但名义上隶属于中国海关系统的大连海关,客观上维护了中国的有限主权。
大连;海关;关税;俄国;日本
DOI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4.029
1897—1898年间列强在中国强占的五处租借地中,南方的九龙、广州湾和北方的威海卫未另设海关,其进出口管理和关税征解,分别由设于这三处租借地周围的九龙关、粤海关和东海关的分支机构按对外国进出境事务办理。但北方的胶州湾和辽东半岛则先后建立了租借地海关:青岛海关和大连海关。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租借地的中国海关税收成了当时中国外籍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和清政府密切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赫德代表清政府先后分别与俄、日(日俄战争后从俄国手中接管旅大租借地)驻华使臣反复晤商,签订了大连租借地设关征税章程。
一、与俄国商讨大连设关征税事宜
俄国强行租借辽东半岛时,在1898年7月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五条中规定:“俄国可在远东半岛租地内自行酌定税则,中国可在交界征收货物从该租借地运入或运往该租地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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