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榷矾法探析
2015-03-31栗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栗鹏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宋代榷矾法探析
栗鹏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宋代榷矾法是中国古代专卖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北宋榷矾法与南宋榷矾法存在制度差异。宋代榷矾法冲击了民间矾业经济,特别是地方官商勾结,哄抬矾价,对矾业经济影响尤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矾业经济秩序,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控制了私矾的蔓延。榷矾法在宋代的确立奠定了中国古代榷矾体制的方向,对其他专卖法亦产生了一定影响。
榷矾法;专卖法;宋代
DOI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4.027
矾是一种特殊的天然矿产资源,在中国古代国计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成为禁榷商品。榷矾在唐代已有,有关榷矾的法律规定在五代时期已出现,但真正的榷矾法确立于宋代。然而当今学者对宋代榷矾法的研究却相对薄弱。目前,仅漆侠先生的《宋代经济史》[1]、汪圣铎的《两宋财政史》[2]和黄纯艳的《论宋代的榷矾制度》[3]有所涉猎,但由于研究主旨所限,都没有对宋代榷矾法给予专门研究。鉴于此,笔者试对宋代各时期榷矾法加以探究,希望对中国古代榷法研究有所裨益。
一、北宋榷矾法
矾作为国家专利,成于唐,五代继之。隋唐之际,矾多作为贡品使用,在主要产区由当地管理进贡事宜。隋朝末年主要矾产区在晋州的平阳郡,并设有专门管理矾的官员。《新唐书》称:“本临汾郡,义宁二年更名。土贡:蜡烛,有平阳院矾官。”[4]唐文宗时期曾“废晋州平阳院矾官,并归州县”[5],统一由当地官府进行治理和开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