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哈佛大学案例教学及其对我国高校德育教学的启示*
2015-03-31宋文静
当代教育科学 2015年7期
●宋文静
美国哈佛大学案例教学及其对我国高校德育教学的启示*
●宋文静
案例教学最初兴起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因其独特的教学方式和鲜明的教学效果,被推广应用到美、英、法等国家的各科专业教学中,成为西方各科教学中不容忽视的教学形式。案例教学摒弃传统教学中单纯的道德灌输,强调学生的道德主体地位,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把道德知识传授与道德能力训练融为一体,对于提高我国高校德育教学实效性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哈佛大学;案例教学法;高校德育教学
一、何为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两千多前的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独创的“产婆术”被视为案例教学法的雏形。自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使用案例的方法进行教学开始,案例教学法已经有了140余年的发展历史。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将苏格拉底方法(Socratic method)引入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创立了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被誉为案例教学法的“先驱者”。[1]兰代尔带领同行结合课本的内容,在课堂上列举出法学方面的一些实例,并向学生提出相关的法学问题,师生之间共同分析、讨论,取得了极好的教学效果。由此,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开始应用于法学教学当中。1890年,哈佛法学院教授金纳(W.Keener)受聘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任教,案例教学法开始在哥伦比亚大学得到推广。此后,随着哈佛毕业生到各大学法学院的任教,案例教学法又从哈佛法学院向外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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