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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视角

2015-03-30冯娇雯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业绩评价

○ 冯娇雯

法官是整个司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因素,直接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对法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给予法官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法官遴选、任职、晋升等环节,有助于激发法官队伍的内生动力,促进法官自觉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不同于一般的绩效管理,更应考虑到法官岗位的特殊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P3),审判权的独立地位和法官职业所崇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对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官业绩评价的现实困境

在构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时,由于实验性质,加之具体实施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使得现有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与法院实际需要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法官业绩评价标准缺位

现行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主要在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判[2](P15-18),标准过于笼统,无法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第一,“德”不全面。单纯用公务员评价机制中的“政德”来衡量法官,难以诠释法官道德的丰富内涵。“假如法官只有一种特质,那就是必需拥有一颗仁爱和体谅之心”[3],公平正义的社会良知、忠于法律的责任感、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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