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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新思路

2015-03-30徐希友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内容

○ 徐希友

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其重要的内容,在我国,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内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鲜明特点就是其与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虽然有所进步,但是依然没有明确原告、被告以及诉讼第三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问题上存在模糊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这不但给我国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制度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也导致了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方面的问题。

(一)被告举证责任不明确

在行政诉讼之中,被告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无论是在旧的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之中,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之中,这一独具特色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都得以明确,因为包括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都需要被监督才能够真正地得到约束,从而不致肆意损害合法权益,并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建立的目的是在制裁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此规定仅强调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却没有将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存在操作性不足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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