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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廉文化的社会功能

2015-03-29丁秋玲易国锋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孝廉功能文化

丁秋玲,易国锋

(湖北工程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 湖北 孝感 432000)

孝廉文化的社会功能

丁秋玲,易国锋

(湖北工程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 湖北 孝感 432000)

孝廉文化是在历史上生发、演变并流传至今的文化,可以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把它的主要功能分为传统功能和时代功能。其传统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功能、法律功能、伦理功能和哲学功能,时代功能体现在促进当今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深化以人为本的实践等方面。

孝;廉;孝廉文化;功能

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角度看,文化是社会的产物,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反映,文化必然具有维护或批判现实社会的功能;社会由人及其人的活动构成,文化也同时必然具有调控人的活动的功能。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整合、规范和导向功能,激励和凝聚功能,知识传承功能,认识功能。孝廉文化是由众多文化因素构成的复杂的传统文化体系中一种特殊的文化种类和文化现象。因而,孝廉文化在历史的发展流变中除具有文化的一般功能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的功能与价值。依据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可将它的主要功能分为传统功能和时代功能。

一、孝廉文化的传统功能

中国孝廉文化源远流长,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功能的大小和侧重有很大的变化。现代以来,由于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孝廉文化的传统功能部分丧失。但在古代近代的中国,孝廉文化的发展虽然也有变化,但总体上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还是比较明显的。

1.孝廉文化的政治功能。孝廉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家庭伦理规范,廉是为官之本与廉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孝的起源看,“孝”的初始意义主要是善事父母、祭祖、孝祖。但殷商至西周末,“尊祖敬宗”是孝的主导内容,其后善事父母成为孝的核心意义。廉是对从政者个人道德品质的严厉要求。在周代,国家职能逐渐完备,有了明确的考核官员的六廉标准:“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周礼·天官·小宰》)。以后的各朝代都建立了考核和评判官吏清廉与否的制度。孝和廉的并用,最早始于两汉时代的选官制度——“举孝廉”。

汉代的举孝廉制度,就是由于认识了孝和廉的内在关联性,把孝与廉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具有政治统治功能的孝廉文化。“举孝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汉书·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此为“举孝廉”之始。西汉时期,“举孝廉”没有年龄限制,也不需要考试,只需举荐。到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十一月,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后汉书·顺帝纪》)。东汉实施的举孝廉政策,特别注重人的孝行和品格,孝子较容易被选拔为官。东汉中期,举孝廉在实行过程中比较严格,通过举孝廉选拔了不少有用之才。如京房、萧望之、许慎、左雄、陈蕃、胡广、李膺、袁术等均因“举孝廉”而入仕或升迁。魏晋南北朝的选官制度除了延续两汉时期的秀才和孝廉制度,还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度。这种制度成为南北朝的主要取士制度。隋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建立起影响深远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隋朝的科举制处于起源阶段,尚不完备,故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以孝廉取官。如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曾下诏举“贤良”。唐初设立童子科制度,为童子入仕开辟新的途径。唐高祖号召幼童读《孝经》,“凡童子科,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卷颂文十,通者予官”(《新唐书·选举志》)。宋代的明法科考试制度择取官吏,除了要考察律令常识外,还要兼试《尔雅》《孝经》共十条。明清朝借鉴唐朝推行的职官考课制的经验,将《孝经》的查核纳入人才选取的必备内容。此外,中国封建政治还通过官僚孝假制度、官僚退休养老制度以及为孝子树碑立传等手段,强化了人们的孝廉意识,激励人们践行孝廉,从而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

汉及以降的统治者对传统孝廉文化加以推陈出新的贯通、阐述、论证,使孝廉理论政治化、纲常化,并推之于社会实践。孝廉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为官、为政、为君之道以及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加强政治统治、社会控制的政治效能。

2.孝廉文化的法律功能。孝廉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创制有较大的影响。中国古代孝道实际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以孝为导向和内容来制定与实施各种法律。正如俞荣根先生所说,法律中所规定的义务“不是家族主义的孝悌伦理,便是由孝悌推行出去的忠信之类伦理”[1]。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架构体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各种有关孝法和廉法内容的制定、增加和扩充。概言之,第一,将“不孝”行为进行立法归罪。《孝经·五刑章》中宣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告诫人臣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其八条曰“不孝”。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制定的十恶之条的罪名也有“不孝”。第二,建立孝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是尊老制度。制订一些专门的、特殊的量刑定罪原则,如“收赎”、“上请”、“不加刑”等,使老年人获得减轻或减免刑罚的司法特权。二是留养制度。为了解决犯罪人孝养父母的问题,南北朝时期首创留养制度。三是孝假制度。所谓的“孝假”,就是免征居父母丧者的劳役赋税。四是容隐制度。亲亲相容隐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的行为不予追究的一项制度。五是代刑制度。父母兄弟有罪将死或将刑之际,如其子女弟兄能挺身而出,慨然代之赴难的,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明宪宗时定制“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者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2]。第三,建立廉政反贪制度。汉代开始惩治官吏在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有两条刑律:主守盗,受赇。东汉规定更为严酷:赃官子孙,三代不得为官。魏晋朝代的《晋律》是历史上较成熟、系统的处罚贪污的法律,其中把官吏受贿违法、监守自盗等罪行视为大罪,并要实行严厉的刑罚处治。明朝重典治吏众所周知。《大明律》附有“六脏图”,即坚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凭借职权侵吞国家钱粮之类的贪污犯罪的惩处。[3]从实践上看,法律对官吏犯罪的惩罚重于常人,官吏犯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这些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同传统孝廉文化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并导致了二者一体化的结果。孝和廉作为传统社会的软约束力被硬性赋予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特征,从而使孝廉文化有了传统法律的规范社会、调节秩序、控制人的行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强大功能。这一点是明显无疑的。

3.孝廉文化的伦理功能。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伦理型文化,而孝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理论基石。孝与廉首先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两个基本范畴。孝,就是子女善事父母亲祖的伦理义务与伦理行为的称谓。而廉则是官员克己奉公、廉洁不贪的道德义务与品德。这是分别处理家庭及家族关系与国家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道德。[4]

“孝”与“廉”虽各自独立,却又内在地联结在一起。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和“家国一体”、“君父一体”的社会机制,孝之善事父母的原初含义向由家及国,由个体及社会迁移转化。《礼记·大传》曾作过推导:“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孝经》则明确指出“孝”的社稷意义:“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广扬名》)从具体的道德内容看,孝的基本含义和德目扩展到其他方面,如廉、忠、仁等等,在东汉及其以后开始重点思考孝与廉的关系。人们从道德价值的评议层面,衡量孝与廉的高低、大小,并进而把孝与廉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肯定了廉是孝的发展和延长。孝是忠和廉的基础,忠和廉是孝的延长。它们的核心和关键都是要“尽己”,即恪尽自己的职责,忠诚于家庭、宗族、社会和国家。移孝作廉,廉则表现为一种孝爱的情怀,一种笃实的信仰,一种奉献的精神,体现出公正无私的节操气度。孝以养德,廉以修身,孝可以明德固廉。按孝的本质要求,必须以善事父母为起点,继而让家庭人伦间的亲密关系延伸到社会和国家,将对亲人的爱扩展为社会性的 “仁者爱人”和 “廉者爱国”。

孝道与廉洁的伦理文化精神即孝廉伦理文化精神的核心内容,是尊长爱幼、孝顺父母、清正廉明、廉洁奉公、廉洁从政等。孝敬与廉洁是一种崇高的价值理想,通过广泛而持久深入的孝廉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社会正气,完成道德教化的任务,为传统中国社会发挥伦理精神导向、伦理价值整合和培养德性的作用。

4.孝廉文化的哲学功能。孝的合理性因素是尊老养老、爱亲敬亲和敬爱生命,廉的合理性成分是廉洁自守、修身修心,孝和廉具有超越时间和地域界限的普适性,还具有珍惜生命、修身养性的哲学意义与功能。

儒家之孝道,首先表现为对生命生生不息的肯定和对血缘关系的眷恋。在中国古哲看来,人是万物的灵长。所以《孝经·圣治章》说:“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儒家孝道的核心理念是善事父母。《孟子·万章上》言:“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 《荀子·王制》说:“能以事亲谓之孝”,包含着事亲,也包含着爱亲,“慈惠爱亲为” (《逸周书·法》)。这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孝道义务,是在生活世界中珍惜和关爱现实的生命,保存和延续父母的生命,投射出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孔子孝论并不单纯指赡养行为,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情感,一种基于自然性的血缘关系而生发的独立、深沉的原初情感。“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敬亲”是区别人之孝与动物之孝的分水岭,同时也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道德判断标准:“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父子不同位,以厚敬。”(《礼记·坊记》) 孔子孝论对在世生命的关注还表现在对自我身体与生命的保全,《大礼记·曾子大孝》云:“身者,亲之遗体也。行亲之遗体,也不敬乎!”“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保全身体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重视与关爱,也是对父母生命在个体身体中延续的珍惜。在古代,“廉”的释义非常多。汉朝班固说:“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汉书·宣帝纪》),说明为官不能不具备廉德。《晋书·阮种传》云:“夫廉耻之于政,犹树艺之有丰壤,良岁之有膏泽,其生物必油然茂矣。”深刻揭示了“廉”在政权建设中的作用。清代王永吉更深刻地指出:“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败。”(《御定人臣儆心灵·循利论》)随着历史的演进,关于“廉”的认识不断被拓展和深入,多从廉洁、正直、爱民、清守、气节等方面去概括其主要内涵。廉的真精神,就是强调为官之人,坚持做到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平政爱民,光明磊落,体现修身立德、敬天畏命的哲学观念。在某种意义上,孝和廉的生命哲学是一种典型的重生哲学,不仅重人的身体,更重人的心性修养,关注人的生命存在的终极意义和价值。

二、孝廉文化的时代功能

马克思曾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5]。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向近代现代文明社会转型和跃迁的过程中,孝廉文化的内涵不断得到传承、提升和完善,表现形式灵活多样,其功能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出现了新的变迁。功能的变迁是指某种文化元素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质或量的变化。具体而言,有功能转换、功能扩大和功能缩小、功能丧失。在新的时代环境中,传统孝廉文化原有的某些功能已逐渐消逝,不复存在,如孝廉文化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功能已经丧失;有些历史的功能由于社会多元化和多极化发展趋势,或日益缩小,或逐步弱化,孝廉文化中的以孝为教的封建道德教化的功能和以孝涉法的法律功能正在缩小和退化;部分新功能出现并得到巩固充实,成为孝廉文化时代功能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价值。概括来说,孝廉文化的新时代价值体现在促进当今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深化以人为本的实践,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以及为经济服务等几个方面。

1.孝廉文化有促进当今廉政文化建设的功能。廉政文化作为一种生动具体的文化样态,是 “廉政”与“文化”的有机结合与贯通,它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廉,以追崇廉洁、反对贪腐为实践目的和归宿,揭示人们对于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是文化理念和政治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的一部分。

孝以养德,廉以修身,孝可以明德固廉。孝廉文化是廉政文化建设与孝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孝廉文化既体现在廉政理念的树立上,也体现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上。其核心价值观是务实、为民、清廉。孝廉文化的内涵的分析和研究表明,传统孝廉文化中有许多现代文明的因子,诸如律已律人、正己正人、以己及人、尊长爱幼、孝顺父母、清正廉明、守正守序,等等,对所有这些进行现代性的转换,将其与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精神、正义行为和廉洁风格结合起来,就可以衍生成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充分挖掘孝廉文化的人文内涵,遵循人的思想认识规律,运用孝和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习俗所产生的内省力,从孝廉规范的角度引导为官从政者端正人生观和权力观,对加强廉政建设无疑会有重大功效。同时,这种方法反过来还会对社会廉政评价标准进行良性的改造,剔除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不良因素,从而对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孝廉文化,孝和廉,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真正的孝,是以廉为保证的;真正的廉,也是建立在孝的基础之上的。“以孝促廉”是当今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补充,“以孝促廉”是实现廉洁自律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廉政机制的重要手段。研究和宣扬孝廉文化,必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具体化、实践化、大众化,使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取得更大的实际成效。

2.孝廉文化有深化以人为本实践的功能。以人为本作为当今中国使用最多的词语,它言简义丰,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趋势并指导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目前多角度、深层次地研究以人为本正在全面展开,其深层内涵和意义被揭示出来,即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目的性,具体到现实生活中要关爱人,关爱人是普世性与差异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孝廉文化内核与当代以人为本的理念有着内在的关联和相通之处。儒家的孝道文化体系是以人为中心,要求关爱人的生存和生命,注重人的权利与要求和爱人的普适性。廉,又称廉洁、廉政,指的是为官要清正廉洁,廉洁奉公,廉洁从政,不贪不义之财,不纳不义之惠,不行不义之事,做到政治清明、政府清正、干部清廉。清正为民是孝廉文化的精髓。孝廉为从政之要。人为邦本、清廉爱民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根基。孝廉文化的价值体系是以“民”为核心,以“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以人为本之“人”的尊重、敬仰、怜悯、同情、关爱,体现的是爱民即爱人的执政理念和精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是指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群众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贯彻孝廉文化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求全体公民和党政人员将价值取向归结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上来,提升人的价值,提高人的地位,以现代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维护人的利益。孝廉文化的推广和传播,有利于全社会成员积极践行大孝,孝敬父母、他人、自然和社会,有助于党员干部实施人道和仁道,牢固建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代意识。“本”就是本源,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23.

[2]曾少武.古代纳孝入法的历史本源及法律表现[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4):9.

[3]梁凤荣.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脏罪的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5):27.

[4]肖群忠.孝与廉[N].光明日报,2013-01-21(1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责任编辑:祝春娥)

2014-09-01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Q218)

丁秋玲(1978- ),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易国锋(1970- ),男,湖北广水人,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法学硕士。

B82-052

A

2095-4824(2015)01-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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