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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受托人范围及权利义务探析

2015-03-29张楠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权利义务受托人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受托人范围及权利义务探析

张楠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24)

摘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创举,实践表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信托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迫切需要土地流转信托相关法律的完善,而受托人作为信托关系三大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其基本法律关系的明确尤为重要。本文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受托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展开论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依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受托人;权利义务

收稿日期:2015-01-18

项目基金: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北农地信托流转及其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4457666D)、河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40100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楠(1990-),女,河北衡水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4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受托人的范围

信托这一特定的法定关系在主体范围上可以分为信托主体、受托主体、受益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是指基于委托人对其的信任,通过信托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同时遵照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经营、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与信托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托立法晚,数量少,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不少问题。

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或是集体所有,这与国外土地私有化有很大不同。这就导致了我国土地信托在实际运行中与一般信托不同且难以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另外,由于我国《信托法》在制定时期主要为规范金融业信托,因此,现行的《信托法》没有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作出规定。但我国要实行大规模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业务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与指导。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都较为完善,这就为作为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的委托人,即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委托人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有不同的特质,同时现有的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进行相关规定。在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是最重要的一环,相应的,也就要具备一些条件,需要在素质和经营方面都达到相应的标准。信托人的作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选择的受托人资信好坏程度、理财能力的大小和勤勉程度都会影响到受托人利益的大小和信托目的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受托人在信托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通过技术、资金,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受托人的主体包括法人、工商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所接受的信托事务,由于受托人的责任重大,受托能力的具备与否则成为了是否具备受托人的前提条件以及受托人研究的焦点所在。

关于何种主体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关系中的受托人,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例如种田能手、养殖专业户)、法人以及工商企业都能作为土地信托的受托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制存在很大缺陷,信用危机比较严重,且自然人的个人经营能力毕竟有限,是否能够有效保障信托人的利益尚未可知,由此我国现有环境不宜把自然人作为土地信托的受托人。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可以由自然人和法人承担,但依据我国国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刚刚起步,配套的相关法律措施尚未完善。而且农村土地信托责任重大,而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法律知识素养、信用如何以及知识、技术掌握程度等各方面的综合考量比较困难,故只是由单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信托人来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比较困难。

基于以上综合考虑,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受托人应该是一个组织或是法人,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专业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知识;第二,具备专业的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知识;第三,具备充足的土地开发利用资金;第四,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得到相应资格认可;第五,拥有国家承认的信用等级鉴定资质。只有具备了这几个基本条件,才能胜任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受托人,从而有效保障信托人及受托人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受托人由法人或相关组织担任为宜,一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加之信托业的发展缓慢,目前自然人尚未具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受托人的资质;二是工商企业经营土地信托业务并不专业,故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受托人由法人或者相关组织较为合适。

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权利

受托人享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这是受托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信托财产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受托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的经营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流转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自己在农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自主经营、管理、处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大致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安排管理,土地质量改善管理,土地收益分配管理”。土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享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除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其他人不得干涉。

(二)要求支付所负担费用的权利

受托人只是代土地流转委托人经营管理土地并取得收益,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受托人是代委托人经营管理土地,所以对土地经营中所负的费用和债务应由委托人承担,故受托人可以行使费用偿还请求权。同时,因为土地信托的后果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所以在委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的情况下享受土地信托的收益的时候也要承担因土地信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果出现信托财产难以清偿信托费用而由受托人代为垫付的情况,为了实现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此时的受托人可请求信托费用的补偿,即信托费用补偿请求权。

(三)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

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各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受托人是否获得报酬及报酬的高低。例如,美国的信托法规定的是信托给予报酬的原则,以无报酬做为例外,这样受托人有从信托财产中取得报酬的权利。信托当事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自行约定报酬的数量问题,在现实中,依照信托的受益程度给受托人相应的提成是较为有效的办法,因为这样就把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结合在了一起,激励了受托人管理的积极性,使其尽心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以获得最大利益。

(四)受托人的辞任权利

我国《信托法》第38条规定“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依据法律规定,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有辞任权和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时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权利,但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为涉及多数受益人的利益,所以,除非有特定的法定事由,一般情形下,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信托事务。但农村土地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谨慎地履行信托义务,对委托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未经同意,不得任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三、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一)善良管理义务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在充分相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受托人的基础上把经营权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受托人必须尽最大忠诚为受益人谋取利益,尽到善良管理义务。这就要求受托人在管理农村土地时要做到谨慎、守信、诚实,把土地当作自己财产来经营。“在判断受托人是否善尽分别管理的义务时,应依信托目的及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综合判断”。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人可依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并参考受托人的信用程度和管理水平作为选择受托人的标准。

(二)最大限度保护耕地的义务

“有力保护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每一寸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这就要求每一位土地使用者尽到保护耕地的基本义务,故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受托人只能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与农业有关的经营活动,而不能用于工业、房地产等其他业务。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受托人应从长远出发,虽要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但也要保证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也决不能改变我国耕地的用途。

(三)忠实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始终要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信托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自己或第三人打算而伤害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这就是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土地时要为受益人谋利,自己取得相应报酬而非利用土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受托人应公平交易并禁止自我交易。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8条的规定,以禁止自我交易为原则,但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有例外。但例外情况也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四)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行事的义务

我国《信托法》第25条明文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的根本宗旨是为了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设立,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土地特别是对信托土地进行大规模改进时,要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否则就违反了信托的根本目的。受托人应在土地投资前对土地进行风险投资报告,在此基础上根据土地自然状况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并随时关注相关的投资信息和市场信息,运用自己的管理能力使利益得到最大化以实现受托人目的。

总之,中国土地信托的相关法律研究刚刚开始,确定土地信托主体中最重要的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便显得尤为重要。了解其范围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是研究土地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以便更进一步研究其他法律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马建兵,张静霞.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的困境及出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5).

[2]刘永锋.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6.

[3]王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0.

[4]郑景骏.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增订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何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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