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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5-31鲁东成

企业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长沙县农户

鲁东成

摘 要:土地问题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在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提高农民收入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目前长沙县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包括: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明晰、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也不规范、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还不成熟、土地流转中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还不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长沙县;农户

一、引言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农业快速发展,可以说该制度在实行初期及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再适用于我国农业的发展,该制度的弊端也在不断凸显出来,近几年我国农业发展增速趋缓,农民的收入增加缓慢,农村人口大量流失,农村大量土地被荒废,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农村土地问题再一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各界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二、长沙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产权不够明晰。现在农村土地流转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应属于一块地根本没有明确的产权。农民是主要拥有人的土地包括农村地区的所有部分以及一些城市郊区的土地。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民的,这些土地一般是农村的主要负责人代为管理,如村支书。当然那些是城镇农民应有的土地,或者原来规定已经属于乡镇人们管理的土地,乡镇人民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虽然我们国家规定使用土地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但这也需要将国家法律规定外的土地排除出去。比如在《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中看似表明农民拥有相应的土地所属权: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那些土地拥有者或者拥有方大于等于二的土地。事实上,这种规定是十分模糊的。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表明,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或者集体的。但是集体中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集体一般指的是所有的农民。但是农民集体这个概念是很模糊不清的,集体可以使几个人,可以使一个村子等。

(二)土地流转操作程序欠规范。总体来说,现在土地流转操作的程序仍然没有一套规范,所以流转模式依旧单一的只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进行。而长沙的各个政府部门或者乡镇相关部门对这一方面的工作仍然没有足够的重视。虽然有的政策和规定已经在推行,但是我们在宣传和政策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仅农户与农户之间简单的流转土地的程序存在很多问题,集体组织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不规范的集体组织转换土地的程序往往会导致更复杂的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展尚未成熟。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传播需要通过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进行传播。投资主体作为土地的需求方对土地进行租赁,但是由于他们不能了解农民是否需要把土地流转,不知道农民所要流转的土地状态,进而影响其租赁土地的进程,限制投资方的发展;广大农民作为土地的供给方,他们希望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租赁,但是由于获取信息的途径缺乏,不能及时的找到合适的租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投资方找到自己想要租赁土地,但是由于消息的闭塞,农民不能将投资方的信息了解透彻。在这个基础上,加上农民缺乏对法律法规的熟识,在租赁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保障自身利益,从而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农民土地流转利益保障未完善。在农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怎样分配才能使农民所得利益最大化等,只有将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才能促使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在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主要的利益揪扯体现在农民、投资企业以及政府之间。就村政府而言,只有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才能为自己提高政绩,进而增加自身的收益。但是目前加快土地流转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将土地的成本降低;就投资人员而言,投资成本降低的越多,流转的成本越少,这样对企业越有利;相反,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流转的资金收益越多越好,但是这个收益的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补偿金。于是利益中的三种展开激烈的竞争,但是毫无疑问,农民在这场战争中处于绝地的劣势。我们必须承认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只有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三、完善长沙县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农民对于土地产权的理解是在农村地区开展土地流转的重要保障。构建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基本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并让农民了解到自己在土地产权制度当中的地位和权益,明确自身对于土地的适用范围。土地产权制度要明确各方以及在土地流转当中的权、责、钱之间的关系,并在法律中以条文的形式体现。为了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明确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切实利益,改善农民生活。“首先要让农民明白自身作为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主体,有权将分离开的使用权进行流转,确定农民对于土地使用的经济权主导地位,有效避免由于农民对于土地归属和主体认识不清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其次,要明确物权特性,明确农民且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名对其各项权利进行明确划分。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确保承包关系稳定,防止出现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一切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以书面形式保留并作为土地承包归属依据;坚持依法操作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知道农村开展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依靠民主协商,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各项事务中的争议;明确划分县乡两级政府职能机关的领导关系和合作关系,让群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工作中,不断完善群众认可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产生的经费直接有政府财政拨款,中央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三)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促进中介组织发展。政府还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需求信息的收集。对于农户来说,他们没有精力和能力来寻找承租者,政府的信息服务能够解决这一难题;而对于承租者来说,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能够大大降低自己的信息检索成本,找到适合自己生产的土地。这样,土地流转的效果大大提高,进程也会大大加快。同时,政府还要鼓励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减少承租者由于资金问题而难以开展生产,确保其生产的进行。

(四)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相关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实施相关制度的配套管理:第一、建立完善的等级制度,对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对土地利用情况全面掌控;第二,落实土地流转同责制度,提高流转双方的经济责任意识;第三,加强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领导问责机制,在问题发生时对有关领导进行监督和调查;第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公共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土地流转效率和效果。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级职能机关在土地流转当中的权力和职责,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以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效果,从而确保农民权益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农业经济,2007(8):3 8-40

[2] 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2013(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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