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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域中媒体跟拍娱乐明星隐私的法律分析
——以第四权理论为视角

2015-03-27马树同

马树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银川750021)

公共场域中媒体跟拍娱乐明星隐私的法律分析
——以第四权理论为视角

马树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银川750021)

学界对娱乐明星在公共场域中的隐私权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能否享有隐私权;二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隐私的界限是什么。争议的出现,概因对于娱乐明星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类型及判断标准,娱乐明星当属公众人物的范畴。在公共场域中,作为公众人物的娱乐明星,其隐私权不是当然受到限制,只有娱乐明星的隐私涉及公共事务,或能引发民众对公共事务的讨论,需要媒体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时候,其隐私才会受到限制,这是第四权理论下,媒体于公共场域中跟拍娱乐明星隐私不为侵权的法律依据。

跟拍;隐私权;公众人物;公共场域;第四权力

基于文字的缺陷,媒体对欲报道的事件以图片、影音等更直观的方式进行传播,是其吸引受众必然选择的一种方式。这些图片、影音等资料的来源,除了对相关事件、人物的采访报道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跟拍。当然,基于新闻本身的特性和私权利的保护,对一般普通民众的跟拍并不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有学者在微博上指出,“相比法治、腐败、环境和民主问题,中国的年轻人更关注明星的私生活”[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体报道领域的一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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