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
2015-07-09刘研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刘研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公告,据统计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4年7月2日,反垄断局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912件,其中无条件批准886件,24件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过向商务部提出救济性的附加限制性条件而通过,只有2件被商务部禁止集中。其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因为申报方未能提出有效的排除限制竞争因素的救济方案而被宣告禁止实施集中,“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中,商务部认为交易方提交的最终救济方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可信服的证据支持,不能解决商务部的竞争关注,因此被禁止集中。因此,经营者集中当事人提出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对经营者成功实施集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防止集中限制、排除竞争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是怎样的,又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哪些完善和发展呢?本文将尝试结合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对这些问题作以回答。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29条的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同时,《反垄断法》第30条对其进行补充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