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

2015-03-13张弘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张弘

摘要: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

关键词:担保性质行政法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责任私权行政权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095-10

一、问题的提出

相当长时间以来,关于行政法是什么或什么是行政法①一直争论不休,进而引起广泛而持久的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虽然行政法理论基础本质上仍然是行政法的功能或价值问题,②亦仍然是行政法是什么的问题,但对于行政法究竟是什么或什么是行政理论基础却始终众说纷纭,无统一观点。目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