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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团结”的法理疏释:面向主体化时代

2015-03-13刘斌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斌

摘要:“契约团结”是实现“和而不同”的理想化社会图景的一种社会学想象。“契约团结”中的 “契约”是多元的、网状的、有机的、复合的、相互交织的、并且是伸缩自如的。在社会团结的契约结构中,分工与交往是实现契约团结的基础和纽带,自由共同体是契约团结的载体,而法律则是实现契约团结的条件,它为契约团结的实现提供了土壤。法律的运作所产生的区隔效应以及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的分工、交往、联合创造了一个和平、自由、公平的环境。

关键词:契约团结社会团结自由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141-11

一、引言

在海德格尔那里,“此在世界”不是一个可以进行客观化分析的外部世界的广延物,“此在自我”已经持续地卷入到各种偶然事件,成为“存在”话语的参与者,世界关系由此契合了“良心的召唤”,表现为一种可解释、可约定的多层结构。此在的现代世界,已然是一个被主体化了的世界,“事实上,依从笛卡尔到康德和海德格尔时期的哲学传统观念,现代指的是世界被主体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现代的道德和法律哲学都是对主体之义的深邃思考”。①

在这个主体化的时代,②“上帝是在每个人的周围画了一个他不可能越出的命运所注定的圈子,但是人在这个广泛的范围内还是强大的和自由的”。③ 人彻底挣脱了宗教和伦理的囚笼,成为先于道德的存在,成为自主自律、自我限制、自我选择的主体,成为法律与社会制度的价值基准,成为权利的享有者和责任的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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