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与制度特色
2015-03-13刘秀明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刘秀明

摘要: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单独的《小额案件审判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实现诉讼迅速和诉讼经济,为此,法律规定了具体制度和技术性操作规范以保障宗旨达成。韩国小额诉讼的制度特色包括:立法体例上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标的额较大,在实践中发挥着简易程序的功能;当事人享有双重的权利救济机制;程序设计中引入督促程序,创设了建议履行制度;规定了被告缺席时的拟制自认制度。其中,缺席拟制自认、建议履行不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韩国小额诉讼诉讼迅速诉讼经济建议履行拟制自认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113-07
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深受日本等西方法制的影响,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从被动接受文化入侵到主动借鉴的历史过程。韩国于1960年颁布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快捷地审理当事人的小额诉讼请求、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救济当事人的诉求,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不同于督促程序的《小额案件审判法》和《小额案件审判规则》,使小额案件的审判获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该法经过1990年、1996年和2002年的修改,逐步趋于完善。小额诉讼在实践中得以成功运用,为小额当事人提供了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韩国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
为确保民事纠纷的快捷审理,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了诉讼应当公正、迅速、经济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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