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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与评析

2015-03-13罗发兴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污染

罗发兴

摘要: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环境侵权案件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问题,已经形成了值得肯定的做法。但对酌定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法院应当通过释明保障当事人知晓和辩论的程序利益。对污染导致身体疾病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疫学因果关系证明、合比例认定原则等降低受害人证明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105-08

一、研究目的和样本情况

有媒体指出: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但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发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举证难、审判难等。①但无论是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更早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表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立法者对受害者设计了最轻的证明责任,特别是对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加害方存在污染行为和自己受到损害即可。法律对证明责任的这种分配若仅从理论上观察,受害者胜诉应当相当高,而若受害者胜诉率高,则加害者环境污染的成本将加大,环境污染将会较少。但上述媒体的观点以及关于我国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现状,②提醒我们应当对这种“书本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状况(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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