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理新论
2015-03-13刘磊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刘磊

摘要: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关键词:钓鱼岛列屿《马关条约》《波茨坦公告》领土兼并
中图分类号:DF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120-12
自有国家以来,国家间的领土主权争端经常成为各国间相互敌对的原因,有些领土争端甚至成为国家间不惜动用武力的因素。自2012年日本民主党执政当局宣布钓鱼岛列屿(日方称尖阁诸岛)“国有化”以来,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争端似乎有持续加剧的倾向,中日领土争端已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甚至亚太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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