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
2015-03-13陈运生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
陈运生
摘要: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宪法文本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大。在本质上,宪法文本主义是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学上的一种体现。其主要强调:尊重宪法;以宪法为中心;探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排斥其他因素;反对文字主义与文本虚无主义等。公允地说,宪法文本主义有助于宪法学的发展,但其缺陷也较明显。对于宪法文本主义的主张、实质、认定标准以及其内在的缺陷进行反思,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宪法学方法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宪法文本主义宪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040-07
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学或者说法学以法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这本身不足为奇,然而与传统宪法学方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学上出现的这种姑且可称为“宪法文本主义”的方法论,刻意地强调了“宪法文本”研究的重要性。宪法文本主义主张及其实质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有何缺陷?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鲜有讨论。本文不揣冒昧,试为以下言说。
一、何谓宪法文本主义
在我国宪法学中出现的宪法文本主义,是指主张或强调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或者说是研究理念。它大概开始出现于十年前,迄今已影响者众。事实上,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方法可能产生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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